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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13 12:12:55  


 
  附件一

  海峽兩岸旅遊具體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遊配額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為限。組團一方視市場需求安排。第二年雙方可視情協商作出調整。

  二、旅遊團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遊團自入境次日起在臺停留期間不超過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實施赴臺旅遊,於七月四日啟動赴臺旅遊首發團。

  附件二

  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

  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兩岸旅遊業者應遵守如下規範:

  一、海旅會和臺旅會提供的組團社和接待社名單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聯繫人及其移動電話等信息。若組團社或接待社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動,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二、臺旅會應設置旅遊諮詢服務及投訴熱線,以便旅遊者諮詢及投訴。

  三、海旅會和臺旅會作為處理旅遊糾紛、逾期停留、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的聯繫主體,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及時交換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赴臺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組團社應向接待社提供旅遊團旅客名單及相關信息,組團社應為旅遊團配置領隊,接待社應為旅遊團配置導遊。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領隊和導遊共同協商,妥善處理,並分別向組團社和接待社報告。

  五、接待一方應向組團社提供接待旅遊團團費參考價。

  六、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

  七、組團社、接待社均不得轉讓配額及旅遊團。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組團社的旅遊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證件的旅遊者。如有違反,應分別予以處理。

  八、旅遊者未按規定時間返回,均視為在臺逾期停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臺逾期停留之旅遊者,接待社和組 團社應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負責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不以旅遊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節嚴重者,由臺旅會和海旅會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繫,安排從其他渠道送回;須經必要程式者,於程式完成後即時送回。

  九、旅遊者逾期停留期間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費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擔。若其無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墊付,並於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內,憑相關費用票據向組團社索還。組團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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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兩岸兩會恢復協商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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