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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清標遭判刑未被褫奪公權 沒有立委重選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26 19:00:39  


  中評社香港6月26日電/無黨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顏清標因持有槍械,判刑三年六個月定讞,因顏清標未被褫奪公權,依據相關法令,顏清標仍具“立委”資格,不用改選。

  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期間,被控持有槍械及運用公費招待他人喝花酒,法院更二審時判決合併執行十一年,顏清標提起上訴;台“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持有槍械的上訴,顏清標因持有槍械被判刑三年六個月定讞,貪污的部分發回台中高分院重審。
  
  中央社報道,相關官員表示,顏清標未被褫奪公權,未喪失“立委”身分,不用改選;若顏清標被褫奪公權,將涉及“刑法”第三十六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即喪失“立委”資格與相關的補選規定。

  台“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立委”為刑法上的公務員,將喪失“立委”資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區域選出“立委”,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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