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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馬註銷的“機密”物件與檔案 共五種資料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06 16:52:15  


詹春柏今召開記者會,宣布註銷被陳水扁列為機密的機要費卷證資料。(中評社 李仲維攝)
  中評社台北8月6日電(記者 李仲維)陳水扁去年9月將“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讓檢察機關偵辦受阻,“總統府”今天做出重大宣布,認為被陳水扁核定卷證根本就不屬於“國家機密”,從即日起註銷陳水扁當時所做的核定。

  “總統府”今天由秘書長詹春柏和發言人王郁琦召開記者會,做出上述宣布。

  詹春柏指出,“總統府”註銷“國家機密”核定的物件與檔案,一共計有下列五種資料:

  一、“總統府”前提供2001至2005年度以豐隆股份有限公司(即君悅飯店),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報支“國務機要費”的明細表:該明細表記載統一發票號碼、發票日期、發票開立之公司、金額等資料。

  二、“總統府”前提供199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支領“國務機要費”檢具之全部支出單據:該單據包含兩類,第一類為支領“國務機要費”所檢具之發票憑證,記載統一發票號碼、發票日期、發票開立之公司、金額等資料;第二類為支領“國務機要費”所檢具之收據類憑證,記載收據出具人姓名、出具日期、收受款項金額等資料。

  三、“總統府”前提供2000年1月2006年6月30日“國務機要費”相關資料,包括預算書7本,“國務機要費”各月份分配表7份、國務機要收支報告表影本。

  四、“總統府”前提供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經領款人簽收用印之支出傳票影本:該等資料係“總統府”於支出公務經費時之支出傳票,其上記載支出用途並經相關支出審核之承辦人員用印,部分並由實際支領人簽名或蓋章。

  五、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國務機要費”過程中,陳水扁及其他人員所為之供述證據。

  王郁琦指出,馬英九授權詹春柏組成專案小組檢視上述資料,也曾經親自部分內容做判斷,專案小組在逐一檢視後,認為這些被列為絕對機密等級的“國家機密”,自始就不應列為“國家機密”,因為不僅許多資訊早已公開,縱使對外公佈,也不致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因此不是降等或解密的問題,而是應該註銷陳水扁當時的核定。

  王郁琦指出,馬英九聽取專案小組意見後,准予註銷陳水扁有關“國家機密”的核定,讓司法程序順利進行。

  根據“總統府”提供的法律說明,所謂註銷“國家機密”的法律效果,指的是“回復至未核定之狀態”,至於是否能向媒體公布或讓民眾自由調閱這些卷證?王郁琦表示,“國務機要費”卷證雖然不是“國家機密”,但仍有可能是公務機密,同時此案也在偵辦中,這部分要由司法機關做認定。

  王郁琦強調,“總統府”今天只是針對上述資料不應被核定為“國家機密”,基於權責做出決定,至於陳水扁夫婦的司法案件,正由檢察機關偵查和法院審理當中,基於尊重司法的立場,府方不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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