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金融業發展規劃功能
根據新“三定”規定,央行主要職責由先前14條增加為18條。其中“規劃”成為一大關鍵詞,多條新增職責中涉及由央行負責金融業相關領域總體規劃,體現了前瞻性、發展性的理念。
“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全國支付體係發展規劃”等新增職責賦予央行對未來金融業信息化、全國支付體係等發展進行規劃的任務。
郭田勇認為,金融業的發展和規劃是比較宏觀的問題,而從央行的職能來看,本身就是負責金融宏觀調控的部門,因此適合負責金融業總體發展規劃。
與此同時,新“三定”規定將一些具體業務交給了央行的分支機構來執行。諸如“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等。
“這有利於央行總行發揮宏觀調控職能,提高金融調控的效率。”央行係統的一位官員如此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