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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貪污證據 扁家不算洗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31 21:54:08  


 
  舉證困難 貪污自首少之又少

  范立達強調,貪污案中最關鍵的是“對價關係”存在。以之前媒體報導金紀玖疑用三千萬向陳水扁買官為例,檢方不僅要找出金紀玖匯款到陳水扁指定帳戶的證據,還要證明這筆三千萬確實是“買官錢”,亦即這筆錢與買官有連帶關係。 

  若金紀玖表示這筆錢為政治獻金,則檢方就要想辦法證明三千萬是買官用途,但這十分困難。 

  “祇要這筆錢有其他用途的可能性,法官就不能判決被告貪污,這也是貪污在世界各國都很難定罪的原因。”范立達解釋,台灣的貪污定罪率不到兩成,原因為貪污屬於“沒有被害人”的犯罪。 

  收錢的人開心,給錢的人得到回報,受害的祇有“國家”,而“國家”不會說話。在檢方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蒐證十分不易。 

  若鼓勵行賄者自首脫罪,是否能達成效果?范立達表示,“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自首可免除其刑,此屬於“窩裡反條款”,用意在於“窩裡反”最容易掀開內幕、協助破案。 

  日前特偵組懷疑陳水扁任內的二次金改也是弊案連連,因此呼籲金融業相關人士自首,希望藉此找到貪污證據,就是這個用意。 

  “但行賄者會考量風險成本,通常要到生死關頭、案情即將爆發的情況下才會自首脫身,不會在情勢還很安全時就爆料。”范立達認為,檢調單位呼籲自首,代表目前沒有掌握關鍵證據,需靠“窩裡反”爆料破案;在案情沒有重大突破下,行賄者安全無虞,他估計自首的可能性極低。 

  檢方除了蒐證困難,由於洗錢涉及跨國金融作業,尋求海外協助也是一大挑戰。 

  范立達指出,海外辦案牽涉該國的司法權,而司法權又關係到一國主權,因此特偵組不能在國外行使司法調查權,亦即不能隨意調閱銀行資料。 

  “雖然可要求國際司法互助,但司法互助是指我們列出希望對方協助的事項,至於對方能做到多少、進展的快慢、蒐證的品質等,我們都不能控制。”以拉法葉案為例,案情膠著的原因之一,就是和法國沒有司法上的良好互動。“當局是否願意配合,對於破案有關鍵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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