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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5萬名雷曼苦主 涉資逾250億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9-23 09:26:48  


 
  大部分投資者普遍認為債券屬低風險的投資工具,但自雷曼兄弟宣佈破產後,令一眾投資者才驚覺“迷你債券”原來是涉及違約信貸掉期和抵押債務證券(CDO),因此投資的款項隨時“凍過水”不獲賠償。細閱坊間“迷你債券”的銷售文件及推廣單張,大部分均以跨國企業或本港大藍籌作招徠,沒有或只一筆輕輕帶過抵押品是債務抵押證券(CDO),令投資者以為自己買入的是經“拆細”的藍籌股企業債券或信貸工具。 

  稱為“債券”有取巧之嫌 

  事實上,“迷你債券”通常與美國金融機構的高風險資產機構掛鉤,所以涉及的風險較一般債券高,若然發生信貸違約事件,發行商將自動終止投資而觸發贖回,並會以最後價格作計算。故此,有業內人士認為,對於投資銀行將這類結構性投資工具(SIV)稱之為“債券”,實在有取巧之嫌。而銀行職員在推銷之時,亦多數強調這是穩妥的“債券”,令不少投資者還以為自己買的是“藍籌公司委托雷曼發行的企業債券”。 

  雷曼推出的迷你債券擁有不同系列,涉及的抵押品都不盡相同,部分為雷曼發行的債項,部分為CDO,證監會已經證實,本港市面上現有的這類SIV,總值為360億元,當中由雷曼發行或做擔保的產品,約127億元。 

  涉衍生工具無資產支持 

  敦沛金融投資研究部主管郭家耀昨表示,無論是購入由雷曼為發行人或擔保人的債券,其實已與雷曼構成發行人及投保人的關係,但由於“迷你債券”實質並非資產優質的債券,因此於賠償次序上與窩輪投資者相若,他料最終能收回本金及獲賠償的可能性並不樂觀。 

  獲賠償次序排債券之後 

  城市大學金融學講座教授張仁良表示,據了解,相信雷曼所發行的“迷你債券”是購入大型企業債券,再經包裝後以雷曼的名義再發行,因此購入的資產中可能已涉及次按產品;同時,經過這樣包裝後,有關大型企業的債券資產歸屬於雷曼名下,既不歸屬“迷你債券”的投資者,也不歸屬原企業,因此當雷曼破產後,投資者只能向雷曼追討,以目前的情況看,散戶恐難獲發賠償。 

  買時無錄音“口同鼻拗” 

  張仁良續表示,於一般破產程序,由於債券有資產支持,因此持有人為最後股權人之一,可獲賠償。但若投資債券涉及衍生工具,無任何資產支持下,獲賠償的排列次序會遜於債券的投資者。他指,雷曼曾位列全美第4大投資行,相信發行相關產品時,已列明有關條款,若投資者於購買時並無錄音,現時要提出控訴根本是“口同鼻拗”。 

  於一般破產程序下,清盤人會把破產公司的資產變賣套現,待支付清盤人的費用及其他行政費後,餘下款項便會歸還債權人。債權人取回次序則取決有否抵押品及債務條款。散戶作為最後的債權人,能取回投資金額的機會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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