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的七項舉措為: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投資項目的統籌和管控、保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提高用地審批效率、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供應、提高礦產資源保障程度、規範用地管理、強化執法監察和國家土地督察。
其中明確,重點保障列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證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新增中央投資計劃的城鎮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要求加快供地,盡快落實到具體地塊。
在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實施前,凡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因選址難以避讓耕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
切塊下達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各地統籌安排,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計劃執行情況相應調劑。
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要加快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合理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和區位,優先保證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於2009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申報。
《通知》還指出,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盤活企業關閉、重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設用地,優先用於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
在昨天的電視電話會議上,徐紹史進一步指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投資項目的統籌和管控作用,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進行重要性排序,在規劃布局中統籌考慮。同時加大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的支持力度,在項目用地、供地中服務好、把好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化審批程序,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對有工期要求或受季節影響急需開工的項目,適當擴大先行用地範圍。要保障各類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供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