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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政治獻金說 特偵組:無稽、不足採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2 23:07:29  


  中評社台北12月12日電/台灣特偵組今(12)日偵結南港展覽館弊案,認定吳淑珍收賄,推翻吳淑珍的政治獻金說詞。根據起訴書內容指出,臺北地檢署因北投纜車案曾搜索扣得郭銓慶秘書裴慧娟筆記本,其內記載郭銓慶係將政治獻金與行賄公務員之款項分別記帳,因此吳淑珍辯稱所收取的政治獻金實屬無稽,不足採信。 

  檢方還說,此案顯然具有對價關係,已非一般單純政治獻金可言,而且當時“總統”大選早已結束,且政治獻金法亦已施行,又何來政治獻金可言?因此吳淑珍所辯應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起訴書指出,郭銓慶在行賄專家學者順利取得南港案後,便向蔡銘哲表示應交付吳淑珍之賄款已備妥,請提供匯款帳號。蔡銘哲向吳淑珍報告後,吳淑珍即指示蔡銘哲應將所收取之南港案賄款,全數匯往吳景茂之境外帳戶藏匿。 

  蔡銘哲即另基於為吳淑珍掩飾、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將自己與不知情之妻林碧婷設在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 Hong Kong聯名帳戶帳號提供予郭銓慶。93年12月1日,郭銓慶即以存放在其不知情胞妹郭淑珍設於Clariden Bank Zurich 第12839(A)號境外帳戶內之資金,將應給付吳淑珍之南港案賄款美金273 萬5500 元 (折合當時新臺幣兌換美金之匯率33.5622 元,總計為新臺幣9180 萬9398 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上開聯名帳戶。 

  蔡銘哲並續遵從吳淑珍指示,將前開賄款併同帳戶內其他屬吳淑珍所有之款項,分次匯往吳景茂基於洗錢犯意而提供予吳淑珍使用之Standard Merchant Bank(Asia) Limited, Singapore第124709 號、第124726 號帳戶。再由吳景茂將其帳戶內之南港案賄款混同吳淑珍所收取之他案賄款,匯入其他境外帳戶藏匿。 

  南港案賄款最終輾轉流入黃睿靚以Bouchon Ltd.(寶昌公司)名義設在Merrill Lynch Bank ,Suiss SA- Geneva 第467683 號及第467722 號帳戶及陳致中以Galahad Managements S.A.名義設在RBS Coutts Bank AG之帳戶內,於97 年1 月初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洗錢犯罪為由查扣。 

  起訴書以臺北地檢署95 年7月19 日因北投纜車案執行搜索扣得之扣押物“裴慧娟個人筆記本(三)”1 本指出,其內記載“92/11/19 蔡銘哲 600 萬”,證明郭銓慶於92 年11 月19 日透過蔡銘哲另支付被告吳淑珍新案執行搜索扣得之臺幣600萬元政治獻金,並請證人裴慧娟記明於筆記本,可證郭銓慶係將政治獻金與行賄公務員之款項分別記帳,足證被告吳淑珍辯稱所收取之上開美金273萬5500元均為政治獻金實屬無稽,不足採信。 

  檢方強調,此案顯然具有對價關係,已非一般單純政治獻金可言,抑且被告郭銓慶係於93 年12 月間給付上開美金273萬5500元賄款,當時“總統”大選早已結束,且政治獻金法亦已施行,又何來政治獻金可言? 

  檢方說,吳淑珍明知上開評審委員名單於開標前係屬公務員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卻仍指示之知情之余政憲違法洩漏上開秘密予參與投標之郭銓慶並收受賄路,2人間就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彰彰明甚,被告吳淑珍所辯應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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