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9日電/檢察官林怡君在陳水扁羈押庭上指出,重罪羈押的部分,陳水扁身為前“元首”,利用職務詐取“國務機要費”,又利用權勢介入重大“國家政策”,將龍潭園區劃入科學園區,再透過人頭戶,以及複雜的匯款方式把不法所得匯到海外,還有部分不法所得去向不明,他所犯的罪行,最輕本刑5年以上,比較輕的罪刑更容易逃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官周占春單獨把重罪列為一個羈押理由,而沒有考慮逃亡之虞是錯誤的。
林怡君說,律師和陳水扁都主張沒有羈押的必要性,理由無非是也沒有貪污犯罪,而且必須要考量人權保障,羈押是不得已最後的手段,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的目的,在於依照正常法律程序發現真實、兼顧人權保障、實現正義這三個方面,孰重孰輕應按照比例原則衡量,雖然陳水扁是“卸任元首”,但是“憲法”第7條有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老幼,宗教階級黨派,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能因為他是前“元首”,人權就比升斗小民還重要,而且吳淑珍從偵辦以來到現在,利用積極的手段湮滅事證、勾串共犯和證人,可以預期在未來的審判當中,有可能會影響到其他人。
例如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李界木等等相關被告,還有另案的被告,杜麗萍和鄭深池,而高院也裁定被告跟詹啟龍串證,以及尚未出現洗錢的其他公務員,包括洗錢防治中心,集保中心等等潛在性的證人,都可能協助滅證或串證,這樣的情況一再的顯現出來,不羈押扁必會以非法的手段妨礙司法審判。
另外陳水扁有逃亡之虞,所犯5年以上重罪,已經構成刑事訴訟法101條三項羈押的理由,陳水扁貪污的款項到現在,匯到海外就有10多億,非但有負國民所託,也損害了“中華民國”形象,權衡人權以及實踐正義,按照這樣看來,這個比例遠遠超過對陳水扁的保障,應該羈押禁見。
審判長蔡守訓問,“抗告書說扁家還有5億7千萬,還在海外尚未被扣,這一個部分跟下一波偵查有關係嗎?”
林怡君答:有關,因為涉及洗錢,在2006年6月的時候,陳水扁指示親信林德訓向蔡鎮宇要求協助,搬走國泰世華總行裡的8億現金,遭到蔡鎮宇拒絕,陳水扁由吳淑珍找來杜麗萍、吳景茂、陳俊英,還有高中同學吳文清把8億現金搬離保管室,其中至少有7億4千萬,藏到國內某企業家的保管室,特偵組在起訴前依法查扣1億7千萬,另有5億7千萬匯到海外,更何況陳水扁在今年初,接到葉盛茂的告知後,馬上把留存在阿萬杜帳戶的賄款,迅速轉出並結清,就是要湮滅證據,陳水扁已經具有連續犯的關係,陳水扁已經知道5億7千萬被特偵組發現了,因此尚未查扣的5億7千億也有被滅證的可能。
蔡守訓問,“5億7千萬是不法所得嗎?”
林怡君答:是企業捐款,涉及不法而且有對價關係,是特偵組下一波偵辦的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