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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國務費”應公款公用 扁涉侵佔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30 00:48:47  


  中評社台北12月30日電(記者 黃筱筠)陳水扁被無保釋放,台北地方法院昨日第三度召開羈押庭,扁在庭上對於自己所涉的四項案件滔滔不絕的辯駁,尤其是“國務機要費”,扁認為自己跟馬英九的特別費都是支出大於收入,應該比照馬英九無罪。檢察官則認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不同,必須實報實銷,不能用於家人,而扁家人用不實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有侵占公款之嫌。

  對於陳水扁認為“國務機要費”應該比照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檢察官林嚞慧論述時表示,2003年3月6日後,“國務費”有了新的準則,要求“國務費”必須設專人專帳管理,就算是沒有憑據,也應該由承辦人親自說明,不像首長特別費有一半可用領據代替核銷,“大水庫理論”不適用在“國務費案”。 

  林嚞慧也說,“國務費”現在被查出遭人侵占以及被告和家人拿他人發票來核銷,當然構成貪污,扁以及辯護律師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實,而“總統府”既已認定“國務費”相關證據不是機密,也就沒有洩密的問題,至於大法官第627號雖解釋“總統”有機密特權,但釋憲不可用來掩護貪污犯行,特偵組偵辦、追訴是依法辦理。

  至於龍潭購地弊案,扁也在庭上論述這並非“總統”職權,他也沒左右當時“行政院長”。檢察官林嚞慧則反擊,“憲法”規定“總統”有任命“行政院長”的職責,不需要“國會”同意,依這樣的高度,政院一定會執行“總統”的命令,從“總統經濟顧問小組”針對二次金改及兩兆雙星計劃明白裁示,原本政院是反對在龍潭設置工業園區,但因為“總統”的裁示,政院才會做此決定。

  陳水扁的委任律師在庭上表示,辜仲諒的新台幣四億元是佣金,並非賄款,林嚞慧也表示,佣金只存在民間交易,如果“國家”花錢買地,還需要抽佣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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