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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獲工作證背後:加對中國司法制度存偏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12 12:00:04  


 
  然而,在2007年,加拿大聯邦法院的一名法官卻裁定,認為移民部的風險評估未能說明賴昌星被送回國後不會遇到風險。從這一司法覆議的結果看,這名法官不僅同移民部顯然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同過去接連駁回賴昌星訴求的那些聯邦法院法官的立場也有所不同。

  在實行普通法的加拿大,司法對行政部門的獨立性很高。對此,加拿大移民部起先考慮上訴,但不久後又決定放棄上訴機會,重新對賴昌星做遣返前風險評估。但是,至今為止,這場重新評估是否已經結束卻無人知曉,結論也一直沒有公布。因此,加拿大移民部發出的驅逐令便一直無法付諸執行。賴昌星也得以繼續滯留加拿大至今。

  “工作許可”背後的司法邏輯

  賴昌星在得到工作許可之後曾對媒體表示,他將“努力工作爭取多向加拿大交稅”。這句聽來似乎荒唐的表白,卻無意中涉及了加拿大法律的立法意圖。

  有的網民認為,加拿大的法律應該修改,不該讓罪犯得到工作許可。實際上,加拿大的法律制度的設計和運作中,也會考慮“犯人也是人”的觀念。在加拿大人看來,外國的逃犯不該在加拿大餓死街頭。如果這些人的案子拖延太久,而他們在加拿大又沒有收入,就可以考慮發給他們工作許可。這樣,一來可幫助其自食其力,二來也可鼓勵其依法納稅,減輕因這些人長期滯留而對加拿大納稅人造成的經濟負擔。

  加拿大設置這種法律制度,更多的是基於人道和國內福利壓力的考慮,不得已而為之。當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加拿大這種制度會不會被濫用,則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從這種制度實際運作的情況看,如果加拿大政府發現一個被拒絕避難申請的外國逃犯擁有大量金錢,不需要工作也能正常生活,則不會向他發放工作許可。按此常規,可以推斷,賴昌星這次獲得工作許可,說明加拿大政府認為他在生活上已經遇到相當程度的經濟困難,而有工作的必要。

  賴昌星在國內確實被認為是最富有的逃犯。但是,他當年帶到加拿大的財產數額卻十分有限,而且曾被加拿大政府凍結。他一家在加拿大滯留將近10年之久,要長期聘請律師同加拿大政府對簿公堂,的確耗費巨大。

  有媒體報道說,賴昌星在加拿大生活富足,出入高檔場所。因此,不少人根本不相信賴昌星在加拿大會有經濟困難,質疑加拿大政府沒有查清賴昌星的真實財產狀況。

  實際上,如果沒有有效的國際協助,不論是加拿大政府還是中國政府,都難以查明賴昌星在第三國或海外其他地區是否擁有資產。如果賴昌星既沒有將錢帶入加拿大,也沒有向加拿大交待錢在何處,加拿大政府或許也確實比較難查清賴的真實經濟狀況。加拿大即使要調查他在第三國的資產,如果沒有線索,或者有線索而同那個國家沒有互助協議,恐怕還是無濟於事。

  因此,不論從法律上講,還是從實際操作可能性講,中國和加拿大,加上其他多個國家和地區,都需要加強合作,調查賴昌星的實際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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