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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獲工作證背後:加對中國司法制度存偏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12 12:00:04  


 
  賴昌星長期居留加拿大成為事實?

  單從法律上講,賴昌星這次獲得工作許可,並不意味著加拿大政府接受了他的難民申請,或者改變了要將他驅逐出境的決定。

  但是,由於兩國在法律制度和文化觀念上仍然存在巨大差異,雙方開展涉及刑事罪犯的司法合作還有很大的障礙。兩國在1994年簽訂司法協助條約後,竟至今沒能訂立引渡條約,按移民法遣返罪犯也困難重重。

  實際上,賴昌星之所以能在加拿大滯留至今,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加拿大有的法官和官員對中國的法制缺乏了解和信任。

  2008年8月,加拿大將被中國通緝的詐騙犯罪嫌疑人逃犯鄧心志遣送回國。此人之所以被快速遣返,原因之一就是詐騙罪在中國刑法上不能判處死刑。而賴昌星被指控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走私罪。即使中方早已一再莊嚴承諾不對賴昌星判處死刑,他的律師出於各種目的,仍然斷言中方承諾不可信。

  與此同時,要那些對中國沒有多少了解的加拿大風險評估官員來論證,賴昌星回國後不會有風險,確實也不容易。西方媒體的報道,往往集中於中國在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加拿大的行政司法官員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偏見,也難以在短期內改變。

  就賴昌星這次取得工作許可的直接原因來說,如果賴昌星在經濟上真的出現了困難,則主要原因是他的案子在加拿大拖得時間太長了,而其中緣由其實有值得質疑之處。比如,政府對他的遣返前風險評估結論在2007年被法院否定後,按常規重做風險評估完全可以在6個月內完成。如果這個評估至今沒有完成,或者實際上已經作罷,則說明評估人對中國國內的情況不够了解,或評估人至今無法解釋為什麼賴昌星回國後沒有風險。如此,賴昌星在加拿大長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為事實,而加拿大政府耗費巨資打了8年官司好不容易得到的一系列判決,都會因此成為不能執行的一紙空文。

  賴昌星避難案確實令加拿大政府頭痛。如果,這起案件在來回折騰了10年之後,竟然以賴昌星得以長期合法居留加拿大告終,如何向世人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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