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6日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通知,由2009年2月16日起延長澳門居民訪港的逗留期限。
澳門永久性居民,即持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連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赴港申報表》,或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可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過180天。
澳門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規定,亦可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過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