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追求和諧司法社會進步
【報告摘編】檢察院:堅持對輕微刑事犯罪落實依法從寬政策。嚴格執法,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做到既有利於打擊犯罪,又促進社會和諧。對因家庭或鄰里糾紛引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法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新聞背景】去年12月初,持刀“借”得14元的14歲犯罪嫌疑人小剛(化名)被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以“不予批准逮捕”開釋。檢察機關認為“在審查逮捕少年犯罪案件時,可以根據調查情況,酌情決定是否批准逮捕,慎用逮捕強制措施”。小剛感激地說:“我一定好好反省過去,重回課堂。”
去年10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案件審判庭,專門審理被告人或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堅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針,全市法院依法對767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回訪、幫教少年犯1035人次。
【代表之聲】全國人大代表張忠厚:司法機關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為百姓長久安寧的生活著想,無疑會受到人民的擁護。寬嚴相濟不是一味從寬。一方面“雷霆萬鈞”,對嚴重的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做到該嚴則嚴;另一方面“春風化雨”,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依法寬緩處理,做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與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
“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法律是各種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儘管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犯罪,可以做出刑罰或輕或重的選擇,但刑事政策只有做到寬嚴相濟才能獲得最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於社會群體相互理解,共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一階段的司法改革還應當逐步探索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