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27日電/香港《文匯報》今天發表題為“法庭判決影響廣 社會後果須兼顧”的社評說,前警員因投資失利破產被逼令退休,警員不滿紀律聆訊不容許聘請法律代表,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裁定《警察(紀律)規例》不准警員聘用律師代表違反《人權法》,破壞公平審訊原則,撤銷聆訊結果。由於警隊的特殊性,內部聆訊一直不容許律師參與。這次終審法院判決,等於以司法強制推翻警隊的聆訊制度。當局應全面檢討現行的紀律條文,盡量明確各項違紀行為的罰則以減少爭議。同時,這次判決勢必對其他專業團體的聆訊制度造成影響,可能引發上訴潮。法庭、法院在處理一些專業組織的聆訊上訴時,應顧及實際,盡可能減少社會紛爭及衝擊。
社評表示,《警察(紀律)規例》列明,警員在紀律聆訊中不可聘用律師代表。這主要是考慮紀律部隊的工作性質與文職部門不同,聆訊程序較為簡單直接,所以審判官及受審者都不需律師陪同。雖說公平聆訊是普世價值,但對是否容許紀律聆訊有律師在場,各界仍然意見紛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公務員、警隊及軍人的紀律聆訊應否適用公平聆訊概念,亦有不同取態。終院在06年審訊港交所與新世界的紀律聆訊爭議時,亦指出港交所的紀律聆訊性質與基本法所指的法庭性質不同,拒絕律師參與沒有不妥,可見問題的複雜性,並非憑一次判決就可一鎚定音。
社評指出,案中警員因為破產關係,違反《警察通例》中有關不善理財致財困、影響工作效率的條文,被勒令退休。由於警員肩負維持治安的重任,其個人財政是否穩健,會否影響工作,攸關社會安全。所以,警隊過去一直嚴格執行有關規例。這次判決,肇事警員雖然以聆訊制度違反《人權法》為由提出上訴,推翻警隊決定,但其本人因為破產關係不適宜繼續做警察的事實卻沒有改變。終院以司法程序是否正確來判定案件,在法律上固然正確,但卻忽略了實際情況以及對社會的影響。警方有必要在不違反終院判決的前提下,對上訴人是否適合再擔任警員職位,重新進行紀律聆訊,以確保警員的質素。
可以預期,終院判決公布後,不少過去接受過紀律聆訊的人士,都會以無律師陪同為由,提出上訴。當局應早作準備,增調資源及律師應付未來的上訴潮。鑑於聆訊制度容許律師參與,將令到聆訊過程更加漫長及複雜,加重部門工作量。所以,當局應全面檢討現行的紀律條文,盡量明確各項違紀罰則及判例,減少爭議性聆訊。
社評又說,其實,不准律師參與聆訊的規定,除警隊外亦見於其他紀律部隊,甚至房委會、醫管局以及各個專業組織都有類似規定。終院的判決,意味著這些組織同樣要面對大量的上訴。更應看到,有不少組織的內部聆訊,不僅具有專業性的特點,並不需要有律師出席,而且由於財力所限,根本不能負擔龐大的律師費。如果終院的裁決無限制地推而廣之,勢必造成更大的社會困擾。任何法庭判案,除了考慮法律條文外,還應兼顧社會的影響。這是法院在面對一些專業組織的聆訊上訴時,需要留意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