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4日電/據新華社報道:5月4日,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報紙《學習時報》刊載文章認為,要實現從“問責風暴”到“制度問責”的轉變,問責制應當貫穿于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施政行政的全過程,成為約束和規範各級領導幹部日常行為的責任制度。不僅領導幹部出了問題必須負責,那些政績平庸、群眾不滿意的幹部,也要責令其辭職,直至免職。文章如下:
以“制度問責”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劉永彪
從“非典”危機中啟動“官員問責”開始,一系列部委和地方高官問責事件表明責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理念正在付諸實踐、深入人心。2008年中央再掀“問責風暴”,因三鹿奶粉事件,李長江、吳顯國等一批中央部門和地方官員引咎辭職或受到免職,在深圳火災和河南登封礦難中,也有一些地方官員被免職。毫無疑問,此次“問責風暴”是中國共產黨加強自身建設和政權建設、推進幹部制度改革的一個明確信號,有利於鞏固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樹立黨和政府的國際形象,對各級官員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然而,在問責風暴颳起的同時,不免讓人懷有這樣的疑慮:追究某些官員的責任,往往是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發生之後,這能否算得上是一種制度性的規定或設計,能否具有長久的作用和效力?“問責風暴”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就難脫“人治”色彩,行政問責如果長期得不到規範化、科學化,其效用就會大打折扣。如果不重視建立健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體制和機制,無論這樣的風暴再多,風暴的強度再大,也只不過是短期行為,只會產生短期效應,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幹部隊伍中長期存在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能力素質等方面的突出問題。與“危機時刻”一次次掀起的“問責風暴”相比,我們更期盼長久有效的問責制度。從這個角度來看,問責制度的完善將是我國行政制度體系趨於成熟的重要標誌之一。
問責制不僅意味著領導幹部出了問題必須負責,還意味著那些政績平庸、群眾不滿意的幹部,也要責令其辭職,直至免職。多年以來,一些領導幹部只知享受人民賦予的權力,而不知或不願去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太平官”、“混事官”在相當範圍內存在;“功勞大家搶,過失人人推”成為普遍現象。一旦由於失職或失察導致國家和集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或人員重大傷亡時,人人唯恐避之不及,實在推不掉,就找藉口,輕描淡寫地以“交學費”等將之大而化小,小而化了。這既助長了領導幹部的不負責任意識,也直接造成了幹部隊伍責任意識淡漠,利為民所謀觀念淡化,損害了幹部隊伍在人民群眾中的整體形象,也削弱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感召力、凝聚力。建立問責制度的主要目的並不是在事後依此“懲戒”或“處理”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官員,或者說,問責制的指向並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發生後的“敏感時期”或“危機時期”,而是應當貫穿于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施政行政的全過程,成為約束和規範各級領導幹部日常行為的責任制度。建立問責制主要不是為了對官員事後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明晰的界定,而是為了提升和增強官員的責任意識,時刻激勵官員清楚認識和勇於承擔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的責任,努力減少和避免因為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因為失察、失職或瀆職而辭職或被免職,甚至承擔法律責任的現象。
近年來,我國加快推進問責制度建設,南京、長沙、重慶、廣州等一些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行政問責的辦法、規定,行政問責逐漸制度化、規範化,在推動“責任政府”構建的同時,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2009年3月11日,南京市制定出臺了《南京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其中亮點頗多:一是黨政一體問責,突破了以往只問行政責任的慣例。《辦法》不僅將各級黨政領導全部納入問責範圍,而且規定對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批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領導幹部及企業中從事公務的領導人員的問責,也參照該辦法執行。二是問責的依據包含了異體監督的因素。《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舉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司法機關的司法建議,都可以成為問責的依據。三是問責與工作考核、提拔任用相結合,提高了問責的權威性和有效性。《辦法》第十條規定,對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被責令辭職或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提升職務,並不得在黨內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這可以有效地避免時有發生的“問責秀”和“假問責”。
問責制的推行意義重大,但問責制的合理構建更為關鍵。不管具體情況、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責任,將問責制失之簡單化、擴大化,則有可能挫傷行政機關和廣大政府官員的積極性,背離問責制的初衷。
要實現從“問責風暴”到“制度問責”的轉變,首先要合理配置和劃分權力、明確職責。權責對等是問責制的一個基本原則,一個領導幹部必須為其權力的行使及其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領導幹部的個人形象,直接影響其所在地區、部門或單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須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其後果負責。領導幹部還負有對其管轄範圍保平安、對其所領導的下屬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制約的責任,因此,還應該對其管轄範圍內或其下屬發生的問題或事件負責。當前我國黨政之間、行政機關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職責劃分不規範,職能重疊現象嚴重。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不斷,“多頭監管模式”是造成監管不力的重要原因,農業、工商、衛生、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五大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有權有利的爭之,執法和問責的雙“真空”。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明確機構的職能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否則,責任人難以確定,最終有可能使問責制歸之無效或不公平,導致責任虛置或責任追究不到位。
其次,加強資訊公開和健全監督是落實黨政官員問責的關鍵。官員問責是一種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而讓問責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社會各界包括群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問責制不應當是強化官僚制,而是要強化官員對人民的服務品質與責任。對人民負責首先意味著讓人民知道這個國家正在發生的一切。如果公眾不知情,就無法知道誰對公眾負責,誰沒有對公眾負責,無法追究失職行為。只有政府透明、政務公開,才能把政府及官員置於公眾監督之下。負責任的政府應當加強資訊公開,方便人民群眾和輿論監督,才能使問責不成為“內部解決問題”的姑息行為。
再次,建立自下而上、由公民到政府的真正有效的問責制度,並貫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去。要使問責制度常態化,並成為懸在每個官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讓官員提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民本意識,切實依法行政,心有忌憚,減少亂作為、不作為。同時也要防止大量被問責官員風頭過後移地為官的制度化安排,讓問責制在構建官員能上能下、優勝劣汰的有效機制中發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