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謂,陳致中夫婦既然請求“認罪協商”,對於特偵組追回扁家寄存海外的不法所得,應有助益。然而,半年過去了,竟沒有半文錢從海外匯回來,這使人越來越懷疑,扁家人即使坐牢,也不肯把錢吐出來。而陳致中夫婦從高姿態的自稱“我們只是單純人頭”,到低姿勢的請求“認罪協商”,不過是一種煙幕手法,目的是在“保錢”。
一般人即使不盡了解法律,但對貪污之不能容忍,莫不視為普世價值。在此認知下,司法能否將扁家各種名目的不法所得,悉數追回,便成為檢驗司法辦案成果的標準;亦即,如果扁家一門涉嫌犯罪事證明確,分別被判刑,贓款卻成為一筆糊塗帳,老百姓仍會認為正義並未彰顯,難服人心。
社論說,貪瀆案例顯示,貪官污吏判刑定讞後,坐了幾年牢,只要錢還在,出獄後便不愁沒有榮華富貴可享;另一種狀況,則自己坐牢,金錢由子女享用。故而,必須將金錢追回,坐牢方有懲罰意義;若錢追不回,坐牢不啻為一種可恥的賺錢方式。如果坐牢一天的“代價”,可高達數十萬甚至百萬,這是何等諷刺?
扁案起訴之初,尚有其他弊情不明,吳淑珍就要求法院解除對她的限制出境,如今回想,其動機不免使人啟疑;陳幸妤數月前以赴美讀書為由,要求解除限制出境,如今入學資格必須從新申請,為何聞法官裁定繼續限制出境而臉色鐵青?陳致中夫婦“認罪協商”的另一目的,難道不也為能及早離開台灣嗎?
社論質疑,扁家人是海外帳戶的主人或受益人,那些匿藏的贓款到底有多少?只有他們知道,也只有他們才有資格使用。法院持續限制扁家人出境,以避免他們和贓款接觸,這是為了“錢回台灣”不得不為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