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2日電/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下午就陳水扁所涉“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弊案、海外洗錢,以及“喬”金融機構人事,以募集“政治獻金”為名收受巨額賄款等案進行一審宣判,分別裁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相應的罪名成立,均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其政治權利終身,並合共科罰款三點五億元。而對陳水扁的家人和幕僚馬永成,林德訓等人,也分別判以不等的有期徒刑。
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相對於“八八水災”給馬英九團隊帶來的“政治泥土流”,這個判決結果對民進黨來說,不啻是更凶猛的“政治泥土流”。
實際上,不但是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各項犯罪事實,對自我標榜“民主、進步”,清廉、勤政的民進黨造成很大的政治道德衝擊,在繼連續輸掉了二零零五年縣市長選舉、“立委”和“總統”選舉後,可能還將會連累到今年底的“三合一”選舉,以至未來的“總統”、“立委”選舉,令到民進黨難以在政壇上翻身,多少黨外前輩為之而奮鬥的政治理想毀於一旦,而且也將使民進黨內陷進“挺扁”、“嗆扁”,以至是黨內權爭的“政治泥土惡流”。蔡英文如果拿捏不準,處置不當,隨時會被意圖參選黨主席的許添財、蔡同榮,及有意參選“總統”的蘇貞昌、陳菊等取而代之。
因此,蔡英文昨日的反應,並沒有如許添財等激進派那樣的激烈。她在痛斥台北地方法院的“違反程序正義的瑕疪與爭議”,維護陳水扁的“司法人權”的同時,卻又不得不承認,陳水扁“匯款海外的行為,混淆公私分際,違反民進黨的廉政條例;對於政治資金的管理,引發政商關係的爭議,未能符合社會的期待;疏於對家庭成員的約束,以致於衍生許多負面批評”,因而應當負起政治責任。盡管仍是避重就輕,不敢直接觸扁案的貪腐實質並作反省,但總不致於否認陳水扁有罪。另外,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亦否認了民進黨將發動抗爭之說。由此可見,民進黨中央是小心翼翼地要在聲援陳水扁的“司法人權”與尚不至於認為陳水扁無罪之間,作出平衡,既要維係住黨的團結,又要守住“走一條沒有陳水扁的路”的承諾,尤其是避免陷入激進派的泥淖,致使自己沒頂。
文章指出,實際上,在“挺扁派”諸色人等中,有些人的動機是頗為複雜的。比如,曾經“嗆扁”的台南市長許添財,竟然要發動群眾抗爭,其實是挪火為自己煮食,借助鍾馗打鬼。其目的一是要爭奪民進黨主席,這一意圖他在接受呂秀蓮主辦的《玉山周報》訪問時,已經坦然承認;其二是要“接收”陳水扁在台南縣、市的政治資源,力拼明年底台南縣、市合併的大台南市長。這後一個意圖,蔡英文尚可以不理,因與自己的切身利益並無直接衝突,屆時自己主持公道,讓其他也有意此位的現任台南縣長蘇耀智,獲陳水扁欽點參選台南縣長的陳唐山,獲民進黨徵召參選台南縣長的李俊毅,還有賴清德、葉宜津等人公平競爭即可。但許添財要爭奪民進黨主席,卻不得不防。所謂“毛之不存,皮將焉附”,屆時蔡英文如果連黨主席都丟了,還有甚麼資格去選“總統”(即使是當蘇貞昌的副手)?因此,蔡英文對許添財的咄咄迫人,是有所戒避的,因而她即使是輕描淡寫地指出陳水扁的錯誤,顯然也是要降減許添財要發動群眾抗爭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然而,就是許添財自己,其實對能否搞得成“抗爭”,心中也無數。他所說的釋放陳水扁“上、中、下三策”,並不能對法院產生什麼脅迫作用。實際上,雖然昨日台北法院在宣判後並沒有當即釋放陳水扁,但許添財卻也沒有“趁熱打鐵”地發動“抗爭”。而到了“中策”的九月二十三日陳水扁羈押終止期滿,倘法院要延押陳水扁,許添財要搞甚麼“抗爭”,其實已經犯了“再衰三竭”的大忌,社會上已經完全消化了扁案,缺乏發動“抗爭”的社會氛圍。何況,如果沒有民進黨中央的支持,許添財也難以拼湊到動員安排“綠民”前往台北“抗爭”的各項開支,包括遊覽車和飯盒等。
其實,對於民進黨人的“抗爭聲援”,就連陳水扁自己也不看好,故才有他以“阿扁們的選票”來要脅民進黨之舉。現在他所採取的訴訟策略,是“放棄一審,主攻二審”,緊緊抓住所謂“換法官”、“延押”等“司法瑕疪”,意圖以推翻一審的程序正義來否定法院一審判決的事實正義。因此,他採取拒絕到法庭聆聽審判的做法,就是表達對一審法官“不信任”之意。意圖在二審更換了法官,尢其是寄望能換上“偏綠”的法官之後,能有奇跡出現。
文章說,但陳水扁雖然將主攻的方向直指一審的“程序正義”,但仍然沒有忽略針對案件的實體部分。故此,他採取了指鹿為馬、混淆黑白的手法。其一、是在一審判決的前夕,透過扁辦公佈了陳水扁一份長達一萬餘字的“法庭外答辯書”,否認“起訴書”所有對自己的指控,強調就算是有罪,也是觸犯了“社會文化罪”。其二、是透過復刊的《蓬萊島雜誌》,發表《我的自由》一文,聲稱自己卸任後的遭遇,“在於我是中國的頭號敵人,我觸犯了他們的《反分裂國家法》”,誣賴馬英九是在替大陸拿他“開刀”,意圖以“台獨”來漂洗貪腐,將自己的犯罪轉嫁為“政治迫害”。
當然,二審承審法官即使是顏色偏“綠”,也不會接受陳水扁的這些辯解。因為其一,台灣“刑法典”中並無“社會文化罪”的罪名;其二、台灣法院根本不可能依據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來判案。但陳水扁“社會文化罪”的這個創意概念,可能會“啟發”法官:陳水扁的收賄行為,類似台灣社會文化習俗中的“禮尚往來”或“商業回扣”,以至是“政治獻金”,因而可能會以“法不治眾”為由予以改判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