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對未經省級政法機關審查處理的進京越級訪、正在司法程序當中的信訪,中央政法機關會明確告知上訪群眾,向下不交辦、不轉辦、不通報。對已經省級以上政法機關做出終結決定的案件,不再交辦。
10、問:中央政法機關不交辦的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局、國家信訪局交辦嗎?
答:也不交辦。對不屬於中央政法機關受理範圍的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局只接待登記,不交辦、不轉辦、不通報。對中央政法機關已設巡回接訪組的地方的上訪群眾,國家信訪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局勸導上訪群眾回所在地,向中央巡回接訪組申訴。對法律程序尚未終結的案件,勸導上訪群眾按程序到司法機關依法解決問題。
11、問:不能去北京哪些地方上訪?
答:到北京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地區、中央領導同志住地、使館區等重點地區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非接訪場所進行上訪,是被禁止的。
12、問:對信訪問題的處理不滿意,可以申請聽證嗎?
答:可以。對申請聽證的案件,由有關部門組織上訪群眾及其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記者、信訪部門、紀檢部門、群眾代表等參加,聽取辦案機關對案件辦理過程、法律政策依據、處理結論等情況的說明;聽取上訪群眾的陳述意見;由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進行評述,看看辦案機關是否依法按程序處理,結論是否合法,看看上訪群眾的訴求是否恰當,理由是否充分。對辦案機關依法作出的結論,上訪群眾要自覺接受,息訴罷訪。辦案機關的處理結論有錯誤的,應立即糾正,並將處理結果重新答覆信訪人。
13、問:涉法涉訴信訪人的法律問題已經解決,但生活仍有困難的,怎麼辦?
答:對法律問題已經解決到位,並給予一次性司法救助,但還有特殊困難需要繼續幫扶的,辦案機關可以幫助信訪人報請當地政府,納入政府救助、社會救助、民間互助範圍,使信訪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4、問:政法機關終結信訪案件有什麼規定?
答:對群眾的信訪問題,政法機關要依照規定進行認真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要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釋疑答覆。對仍不息訴罷訪的,要組織公開聽證、公開答覆、公開質證。對合理訴求確實解決到位、實際困難確已妥善解決的,由省級以上政法機關審核後,按有關規定作出終結決定。對已經終結的信訪案件,不再登記,不再交辦,不再通報。
15、問:信訪終結結論是否要做到公開透明?
答:是。信訪案件的終結結論和公開聽證、公開答覆、公開質證等情況,要在當地政法機關接訪大廳公布,保證處理公開透明;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還可以由政法機關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處理結果,提高信訪問題終結工作的公信度。
16、問:是不是上訪次數越多,去的部門越多,就越能引起重視?
答:不是。信訪問題的解決,與上訪次數的多少和去的部門多少沒有關係。對極少數"進京掛號"、"惡意登記"的上訪人,政法機關要進行批評教育,對其反映的問題不登記、不交辦、不通報。
17、問:對違法鬧訪行為應如何處理?
答:對上訪群眾的違法鬧訪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區分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拘留、勞動教養,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因違法鬧訪受到依法處理的,黨委、人大、政府信訪部門和政法機關原則上不受理其以此為由提起的信訪。
18、問:上訪人反映政法機關不認真解決其訴求,怎麼辦?
答:對上訪人反映政法機關不認真解決其訴求的,上級政法機關要進行核實。對明顯有問題、頂著不處理、不改進的辦案人員和辦案領導,要嚴肅追究責任。一般問題,交原辦案單位處理;嚴重違紀的,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徇私枉法、瀆職失職的,交檢察機關依法查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