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
新法規:《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今起施行。規定保安從事者須經過市級公安機關考試;不得搜身或用暴力手段處置糾紛,若犧牲享受烈士待遇;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用;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今後,保安必須由在公安部門備案、審核過的專業保安公司招聘。
高校學生宿舍禁用大功率電器
新法規:《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規定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 規定指出,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規定要求,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並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並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肇事司機逃逸受害人醫藥費暫由救助基金墊付
新法規:《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今起施行。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托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制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方案
新法規:《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今起施行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要求,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制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採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並對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的核與輻射安全負責。
條例規定,運輸放射性物品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包裝容器。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製造,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條例指出,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條例要求,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製造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並對所從事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製造活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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