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有稅有悖於投資自由原則。房產作為一種投資品,千百年來一直是中國人的傳統理財產品。在市場經濟時代,人們有了錢,或投資股票,或投資房產,或投資藝術品,或投資黃金,或投資實業,或投資股權,這都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只要資金來路合法,投資渠道合法,交易合法,都應予以保護。如果今天規定二套房、三套房要征保有稅,那麼,明天是否可以規定擁有多少數量以上的股票、藝術品、黃金、實業、股權甚至人民幣存款,也都要徵收保有稅?
4、新稅種不能追溯以往。即便經正常法律程序後規定,要對富有房產征保有稅,那麼也應從新稅法頒布之日起生效,對其後買入的富有房產征,而不能對以往的富有房產補徵收,這涉及法律法規和契約的嚴肅性。若強行追溯以往,是指10年、20年的房子,還是包括50年、100年前的房子?是僅指中國人,還是包括外國人?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徵收,那就有損於政府的誠信和公信力。
5、征保有稅的公正性很難保證。如果以人均面積為准,那麼,不同城市、不同地區、市中心與市郊的差別如何把握?如果以房子價值為標準,是以買入價計算,還是以市價算?市價又是以何時為准?由誰來評估?評估機構和仲裁機構由誰來組成?若因腐敗、走後門、通關係而導致評估不公,勢必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危害社會治安。更多的情況是,為了避稅,導致夫妻離婚、父子脫離關係、家庭解體的案例大量發生,影響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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