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上說,這又是國際貿易領域的一大進步。各個成員國在WTO體制下不僅享有行使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國家貿易訴權”,而各個成員國的私人也享有國內法上的“私人貿易訴權”。其“國家貿易訴權”是WTO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其法理依據是國家經濟主權及其讓渡。而“私人貿易訴權”是該成員方國內的貿易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其法理依據是國內憲法規定和憲政體制。兩者的共同點在於他們均能享有“貿易訴權”,且遇到貿易糾紛都能尋求於WTO體制下的貿易救濟,而其區別只是“國家貿易訴權”的行使方式是成員方直接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控告貿易壁壘的創制者,故它是“貿易訴權”形式的直接方式,而“私人貿易訴權”是“貿易訴權”行使的間接方式,即個別成員為讓國內私人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而在國內法上建立了行政程序性貿易壁壘調查制度,一經調查屬實,再由該成員方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控告貿易壁壘創制者。
作為中美貿易爭端的應對者,中國這些年來也一直在努力致力於構建和諧的中美經貿發展環境和良好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所以,中國對於中美雙方形成的貿易案件,其採取解決的方法多是商務外交談判為主,以法律救濟方法為補予以應對。在商務外交方面,中美建立了“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機制,從2006年開始,每年舉行兩次,而且每次都有新的對話內容及範圍的擴充。同時,中美還建立了“中美經貿混委會”機制。特別是去年以來,中美通過外交磋商的“對話機制”,緩解和解決一些有關與人民幣匯率、貿易不平衡、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以及對美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爭端問題,進一步增強了雙方在這些方面的互信程度,促進了中美經貿關係的進一步發展。而在法律救濟方面,中國對美國提起的一些“兩反一保”較大的案例,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賦予的權利予以積極而堅決的應對。
去年針對美國發起的“輸油鋼管特保案”、“橡膠輪胎特保案”,中國迅速的做出了“反訴訟”,對美國進口的“部分汽車產品”和“肉雞產品”,依據中國的法律和WTO規則啟動了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審查,控告了美國的不公平貿易的“強權”做法,維護了中國應有的尊嚴。但是,就目前的情況,由於中美之間政治關係的敵對,特別在各個方面都在遏制中國的發展又是美國的國策,因而要有效地、長期地消除或緩解美國對中國提起貿易爭端的不利後果和現實壓力還是一件十分艱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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