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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新聞發言人制度之比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22 00:17:04  


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
  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轉載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新聞系講師張豔紅文章:《中美新聞發言人制度之比較》,全文如下:

  新聞發言人制度是政府控制新聞傳播的手段,也是通過新聞媒介和公眾溝通的方式,更是實現公民知情權(人權在精神領域的表現)的重要途徑。中美兩國在新聞發言人制度方面的主要差異在於:對知情權的法律認可和法律保障有顯隱、深淺的差別。習知美國新聞發言人制度之法律保障——《信息自由法》與《陽光下的政府法》(即“陽光法案”),對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走向法律化,具有啟示意義。

  概念之考察

  “新聞發言人”的中國式定義是:國家、政黨、社會團體任命或指定的專職(比較小的部門為兼職)新聞發佈人員。其職責是在一定時間內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時局問題,舉行新聞發佈會或約見個別記者,發佈有關新聞或闡述本部門的觀點立場,代表有關部門回答記者的提問。①相近的美國式定義是“新聞發佈官-新聞負責人”,但其英語原文press and public relation officer - press and public relation chief②直接外化了“公共關係”的目標指向,而中國式定義則沒有突出實際存在的公共關係之訴求。

  “制度”的中國式定義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③“制度”的美國式定義大同小異,但更側重其法律化的內涵。筆者尚未尋得“中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之現成定義,將其理解為:新聞發言人及其職責(職位)的“四化”——規範化、規程化、準則化、體系化。“美國的新聞發言人制度”也沒有現成定義,鑒於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和發展政府信息化的國家,也擁有迄今為止“國際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最為完備的法律”④,筆者將之理解為:新聞發言人及其職責(職位)的經常化、固定化和關涉信息公開化制度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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