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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應否免死 人大常委會委員激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29 10:24:52  


 
  觀點2

  要有比死刑更具有恐懼感的替代方式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是否廢除死刑,徐顯明委員的觀點是“要慎之又慎”。徐顯明委員現任山東大學校長,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是我國著名的法學理論專家。

  “一般的財產類犯罪,如盜竊、搶奪、搶劫、貪污、受賄、走私等,均不應適用死刑,因為侵犯財產權與剝奪生命權無法對應。”接著,徐顯明委員話題一轉說,“但是在中國對於貪污賄賂犯罪要廢除死刑,這方面可能會引發激烈的社會爭論,要慎之又慎。”

  “中國是一個期盼清官的社會,中國歷史上又是一個以重典懲貪的社會。”徐顯明委員建議,“如果要對貪官污吏廢除死刑的話,一定要有一個與死刑刑罰效果相適應的另一種刑罰方法來代替,比如說以讓社會可以接受的不被減刑和假釋的無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來替代。總之要有一種比死刑更有恐懼感和受懲罰感的替代方式。”

  觀點3

  要提高貪賄的犯罪成本

  楊貴新委員更進一步提出,此次修改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附加刑設置不夠完善。現在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判處主刑的時候可以附加判處沒收財產刑。而犯罪數額不滿5萬元的,就沒有設立財產刑。

  “財產刑主要是適用於經濟犯罪和以營利、貪財為目的的犯罪,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適用財產刑,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利於整治企圖貪污受賄的不穩定分子,達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有機結合,防止腐敗的進一步滋生和蔓延。”楊貴新委員說。

  糾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輕”

  隨著限制死刑政策的逐步推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這些“生刑”的執行效果就顯得很重要,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曾經將我國刑罰的結構性缺陷概括為“死刑偏重、生刑偏輕”。根據他的調查,我國死緩平均執行18年;無期徒刑平均執行1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為15年,平均執行10年;數罪並罰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平均執行13年。

  草案對刑罰結構和特別減刑制度作出調整。根據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嚴格限制對判處死緩的罪行嚴重的罪犯的減刑,延長其實際服刑期,將原來規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20年有期徒刑”,對其中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的減刑,可以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

  現行刑法規定,數罪並罰後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0年。草案規定,因犯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判罰刑期上限提高至25年。

  取消13個死刑罪名

  是司法體制改革要求

  昨天下午,在回答記者關於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死刑罪名的提問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表示,這次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內容比較多,關於削減死刑的具體問題也是根據這些年來刑法執行的實踐,特別是根據中央所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經過各方面反覆討論、徵求意見提出來的。在常委會審議時,對其中有些規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下一步刑法修正案(八)還要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刑法對無信用及欺詐行為給予了世界上最大的寬容”

  “這次刑法修改中,沒有對我們的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作出必要的回應,有兩個欠缺較大的地方。”徐顯明委員直言不諱地對此次刑法修改提出了不同意見。

  他說,中國要成為真正的強國,除政治上的決定力、經濟上的影響力、軍事上的威懾力外,還有兩樣更安全的東西:一是文化上的被向往,二是制度上的可信賴。

  “這兩樣東西,均以道德中的信用為基礎,但中國刑法對無信用行為及欺詐行為給予了世界上最大的寬容;這既不利於民族道德水平的提升,也不利於市場經濟的最終形成。另外一個欠缺是,我們對破壞環境方面的犯罪,也給予了世界範圍內最大的寬容。”徐顯明委員顯得不那麼“客氣”。

  法律空白放縱了環境污染犯罪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劉玲深有同感。作為律師的她具體指出,刑法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但此次修改沒有解決司法實踐中故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

  劉玲代表說:“實踐中經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質的行為,因法律上的空白而存在重行輕定、重罪輕判的情況。這樣實際上是放縱環境污染犯罪,也達不到防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目的。”劉玲代表建議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一項內容,即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投放危險物質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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