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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房產稅面臨五大難題 利益問題是深層次原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06 16:13:09  


 
  改革房產稅大勢所趨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行至今。

  根據上述暫行條例,對個人非營利性住房免征房產稅。這意味著,以2008年680.3億元的房產稅收入為例,占當年中國稅收總額的1.2%和地方稅收收入的17.6%的收入中,個人自用的住宅沒有稅收貢獻。而如果一旦開征,“其規模將達到7000億元”,安體富以1985年以來的住宅竣工面積約700億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價格,1.2%的稅率,扣除免征之後保守估算。

  另一方面,“物業稅或具有物業稅性質的房產稅的缺失,加上未對炒房者徵收土地增值稅,客觀上增加了炒房者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住房市場的投資投機需求”。在楊志勇看來,對個人住房持有環節徵稅,無論是叫房產稅,還是叫物業稅,都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房產稅這一各國普遍徵收的地方性稅收,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年)中,就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1951年8月政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與地產稅合併為房地產稅。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並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只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徵收。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國家決定恢復徵收房地產稅,將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兩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發布。

  從2003年10月中央提出,“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範的物業稅”開始,房產稅改革這一大勢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在今年表現得尤為強烈。先成為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們熱議的話題,接著4月17日新“國十條”公布,要求“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隨後,傳出上海版調控細則可能試行房產稅。5月31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幾度引發業內猜測。之後,國家發改委官員表態,房產稅改革推進暫無總體安排,但支持地方進行試點和實驗。

  “要把徵稅範圍擴大到住宅,只要國務院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就可以了,不需要通過人大立法程序,這是當前來看最簡便易行的”。安體富認為,上世紀80年代個人所得稅推出相對容易,因為當時沒有多少人能達到納稅條件。現在隨著房產越來越重要,房產稅越晚推出越被動。

  但是,楊志勇認為,應該認識到房產稅短時期內可能導致房價下跌。從中長期來看,試圖以房產稅來降房價的目標是難以實現的。

  在他看來,讓稅收擔負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任務,是一個關係到市場與政府界限確定的問題。如果承認房地產市場是一個市場,那麼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應發揮基礎性作用。如果政策對市場成敗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那麼市場的調節機制就無從談起。

  “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都有物業稅或同類稅收,但在金融危機之前,多數地方經歷了較長時間的房價持續上漲。由此可見,有了物業稅或同類稅收,即使短時期內房價下跌,最終房價仍然可能回歸高位。試圖以房產稅來降房價的目標從根本上是難以實現的”,楊志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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