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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可管制無線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07 14:29: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採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第三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應當遵循科學籌劃、合理實施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輕無線電管制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

   第五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範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範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區域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批准。

  第六條 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在開始實施無線電管制10日前發布無線電管制命令,明確無線電管制的區域、對象、起止時間、頻率範圍以及其他有關要求。但是,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無線電管制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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