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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可管制無線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07 14:29:07  


 
   第八條 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命令發布無線電管制指令。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依照無線電管制指令,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無線電管制措施:

   (一)對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清查、檢測;

   (二)對電磁環境進行監測,對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採取電磁干擾等技術阻斷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第九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第十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鐵路、廣播電視、氣象、漁業、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制。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制結束,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及時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無線電管制命令已經明確無線電管制終止時間的,可以不再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

   第十二條 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台(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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