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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長:提升稅負水平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01 11:17:16  


  中評社北京10月1日電/比較分析宏觀稅負水平,不能脫離不同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和政府職能範圍,宏觀稅負水平沒有放之四海皆適用的統一標準;中國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需求處於快速上升階段,宏觀稅負水平隨著經濟發展相應提升;由財政預算安排增加對居民的各種補助性支出,同樣可以提高居民收入的比重,只是實現的途徑不同;宏觀稅負水平的上升應隨著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必須把握好節奏和力度。而且,適度提高宏觀稅負水平要與深化稅制改革和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等結合起來,使整體稅負結構更加趨向合理

肖捷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中國改革》報道,在現代社會,除了有意仿效魯濱遜式的生存方式之外,要試圖尋找一個脫離稅收影響的空間是徒勞無益的。18世紀末,美國著名發明家、政治家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說過一句在西方國家廣為流傳的話: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和徵稅是確定無疑的。

  現實生活中,稅收負擔問題受到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微觀稅負的輕重,影響著納稅人可支配收入的規模,以及消費、投資和儲蓄的能力;宏觀稅負的高低,則關係著社會資源和財富收入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分配的格局,乃至經濟運行和社會福利的狀況。稅收負擔問題始終是治國理政的要務。在收入分配已成為中國現階段矛盾焦點之一的情況下,對宏觀稅負水平的認識和把握,是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必須審慎對待的問題。

稅負痛苦指數的謬誤

  關於目前中國宏觀稅負水平的認識和分析,除了基於學術和政策研究的討論外,也有出於商業或其他方面的需要,由一些傳媒或咨詢機構發布的所謂調查結論。其中,國外某雜誌發布的所謂2009年稅負痛苦指數排行,一度吸引了國內媒體的關注。按其方法測算,中國稅負痛苦指數為159,在其公布的65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列第二,僅次於歐洲某國。對於諸如此類的評論,如果不加甄別,把戲說當作正史來解讀,甚至作為學術研究的依據,產生的誤導將貽害各方。

——評價方法的常識性錯誤

  稅負痛苦指數的評價方法,是確定六個稅(費)種,包括公司和個人所得稅、雇主和雇員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銷售稅、財產稅,並將其法定最高稅率相加後進行比較,數值高低與所謂痛苦指數成正比(中國稅負痛苦指數159,是由增值稅最高稅率17%、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25%、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5%、企業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費率49%、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費率23%相加得出)。雖然這六種稅(費)涵蓋了收益所得、貨物勞務和財產類稅收,在各國稅制安排上具有普遍性,但其評價和比較方法極不科學,其謬誤主要是將各稅種最高邊際稅率簡單相加,將稅率等同於稅負。

  稅率是稅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決定稅收負擔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稅率與稅負不能等同。確定稅收負擔的另一個決定因素是計稅依據,即稅基。稅基與稅率的乘積等於應納稅額。不同種類的稅收,稅基不盡相同,即便是相近的稅種,稅基也會存在較大差異。譬如,在貨物勞務類稅收中,銷售稅(營業稅)的稅基是銷售額(營業額),而增值稅的稅基是增值額,前者的稅基要明顯大於後者。儘管目前世界上實行銷售稅的國家的一般稅率普遍低於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的標準稅率,但由於稅基不同,不能簡單地得出增值稅稅負高於銷售稅稅負的結論。所以,用稅率直接代表稅負是一個常識性錯誤。

——計算依據存在明顯偏差

  將稅率等同於稅負的評價方法,也沒有客觀反映稅率的真實狀況。比如,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11項應稅所得,對不同類型所得確定了不同稅率。工資、薪金所得實行5%-45%累進稅率,個體工商者生產經營所得等實行5%-35%累進稅率,其他所得名義上統一實行20%的比例稅率。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籠而統之地按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45%計算,在所謂痛苦指數(159)中占28.3%,顯然有失公平。

  社會保險金雖然不是法定意義上的稅收,但具有強制性,屬於准稅收收入,作為計算宏觀稅負水平的要素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將中國企業和雇員交納的社會保險金的最高邊際費率按72%計算,並占到所謂痛苦指數(159)的45.3%,明顯與事實相悖。根據有關制度規定,中國現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五種法定社會保險金的企業和個人繳費率,最高的是養老保險,企業和個人分別按工資總額交納20%和8%,其他幾個險種費率都不高。幾項費率加在一起,最高值也達不到72%。

  將稅率簡單相加並以稅率等同於稅負的評價方法,既缺乏科學意義,也沒有實際價值,中國對外開放特別是外商直接投資並未受此影響。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2009年,外商在中國非金融領域直接投資分別為:630.2億美元、747.7億美元、924.0億美元、900.3億美元,其中,2009年外商在華投資規模位居全球第二。

  與將稅收負擔冠之以“痛苦”之名形成對照的是,近年來,那些稅制不透明、對有關所得沒有或僅有名義上課稅的國家和地區,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嚴厲譴責。這些被視為“避稅天堂”的國家和地區,由於為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和個人等避稅乃至洗錢提供方便,破壞了稅制的公平與公正,影響了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因而廣遭詬病。2006年6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OECD)曾提出了一份包括4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內的“避稅天堂”名單。2009年4月,20國集團(G20)倫敦峰會期間,經合組織發布了一份對84個國家和地區實施國際公認稅務標準的調查評價清單,在G20倫敦峰會發表的聲明中,就此問題明確提出,對不合作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避稅天堂”採取行動。同年9月,在倫敦召開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表示了更加強硬的態度,準備對“避稅天堂”採取反制措施。

  如果說,有關稅負痛苦指數的排行,是個別傳媒製造的噱頭或惡搞,那麼,有關“避稅天堂”問題則為國際社會所不容。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稅收負擔和稅務透明度問題已經不再單純是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也要有國際判斷標準並接受國際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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