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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澄清中國稅負痛苦指數世界第二傳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02 10:16:20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
  中評社北京10月2日電/據長江日報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在《中國改革》發表文章,澄清中國宏觀稅負存在的一些認識誤區。文章指出: 

  國外某雜誌發佈的所謂2009年稅負痛苦指數排行,一度吸引了國內媒體的關注。按其方法測算,中國稅負痛苦指數為159,在其公佈的65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列第二,僅次於歐洲某國。對於諸如此類的評論,如果不加甄別,產生的誤導將貽害各方。 

  評價方法的常識性錯誤 

  稅負痛苦指數的評價方法,是確定六個稅(費)種,包括公司和個人所得稅、雇主和雇員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銷售稅、財產稅,並將其法定最高稅率相加後進行比較,數值高低與所謂痛苦指數成正比(中國稅負痛苦指數159,是由增值稅最高稅率17%、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25%、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5%、企業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費率49%、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費率23%相加得出)。雖然這六種稅(費)涵蓋了收益所得、貨物勞務和財產類稅收,在各國稅制安排上具有普遍性,但其評價和比較方法極不科學,其謬誤主要是將各稅種最高邊際稅率簡單相加,將稅率等同於稅負。 

  稅率是稅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決定稅收負擔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稅率與稅負不能等同。確定稅收負擔的另一個決定因素是計稅依據,即稅基。儘管目前世界上實行銷售稅的國家的一般稅率普遍低於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的標準稅率,但由於稅基不同,不能簡單地得出增值稅稅負高於銷售稅稅負的結論。所以,用稅率直接代表稅負是一個常識性錯誤。 

  計算依據存在明顯偏差 

  將稅率等同於稅負的評價方法,也沒有客觀反映稅率的真實狀況。比如,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11項應稅所得,對不同類型所得確定了不同稅率。工資、薪金所得實行5%─45%累進稅率,個體工商者生產經營所得等實行5%─35%累進稅率,其他所得名義上統一實行20%的比例稅率。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籠而統之地按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45%計算,在所謂痛苦指數(159)中佔28‧3%,顯然有失公平。 

  中國宏觀稅負有提升的空間 

  目前,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中日益凸顯的收入分配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矛盾的一個焦點。初次分配體現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顯然不夠。收入再分配面臨著平衡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艱鉅任務。 

  目前,政府集中的稅收收入還無法滿足迅速增長的公共支出需求,有必要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合理提高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 

  有一種觀點認為,政府集中的稅收收入規模不宜再擴大,應讓利於民,增加居民收入比重。這種意見並不完全客觀。 

  今後一個時期,中國宏觀稅負不僅有上升的需要,也有提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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