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水扁 |
中評社台北11月12日電/陳水扁已不再是刑事被告,而是三審定讞的貪污罪犯。
聯合報“黑白集”專欄指出,這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的大事,我們對“總統”成為貪污罪犯深感遺憾,但也認為,“國家”司法能審判貪污的“總統”而終告定讞,這是“國家”憲政上的重大標誌。本案體現了“‘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精神,在政治上足為亂臣賊子戒,在司法上更猶如打通了任督二脈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將五案分割處理,龍潭案、陳敏薰案定讞,“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館案及國外洗錢案發回更審,這是明智之舉,此亦該報社論在進入三審時所表達的期待。部分案件先定讞,不致使正義遲到,這是應然之理;而既已定讞,陳水扁將發監執行,即無為是否保釋而爭執的餘地,可免去無謂的政治風波,使社會早日跳脫扁案的夢魘,實屬幸事。
對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對於陳敏薰案,三審認定,扁珍係屬“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若與周占春所稱“非屬‘憲法’列舉之‘總統’職權”,“只是逾越了‘總統’職權”相對照,高下正誤,判若雲泥。
陳水扁以“台灣之子”崛起,不知矜惜自愛,失德亂政;先是受人民制裁於投票箱前,使民進黨失去了政權;如今再被法院定讞為貪污罪犯。這是陳水扁與民進黨的悲劇,卻是民主憲政的表徵。足以證明:民主法治可以造就一個“總統”,也可使不肖的“總統”變成階下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