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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庫的角色與功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25 00:11:37  


台灣是中華文化現代化的實驗室
 
  民主的潮流

  奈思比的說法,是有其道理的。從20世紀初期以來,“民主化”便已經是世界各國不可逆轉的發展方向,所謂“民主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然而,民主並沒有一成不變的固定形式,每個國家都必須依照自己的社會文化條件,來設計最適當的民主制度。然而,我們要正確看待民主在中國的發展,必須準確理解民主的含義。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民主就是政治統治資源的一種配置方式,它可以從三個層次來加以分析:

  第一個層次是政治統治權是否為全體公民所有。它涉及政治權力的“所有權”,也就是“民有”的問題。民主的核心價值是“主權在民”,一個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須符合這個基本前提,全體國民才能成為享有政治權利的平等公民,而不僅是被統治的“臣民”。西方國家早就用“三權分立”、“議會制”、“競爭性選舉”等民主體制,解決“主權在民”的民主基本價值問題,這些國家理所當然地認為:這套民主機制等同於“民主”,並因此而主導了人們對民主的研判。

  第二個層次是政治統治權的運作,即如何使用治理國家的權力。它涉及政治權力的“經營權”,也就是“民治”的問題。這種權力資源的經營,會形成一定的政治運行機制,包括選舉、決策、管理、監督等政治運作,經由這一系列的環節,政治機器才能運轉。

  第三個層次是政治統治權配置的目的,即治理國家的權力為誰使用,它涉及政治權力的“使用權”,也就是“民享”的問題。

  民主體制在一個國家的實現,必然受到該國經濟、文化、社會和歷史等條件的制約。從這三個層次來看,中國大陸目前所施行的政治體制,實在很難說是完整的“民主體制”。所以中共總書記胡錦濤才會在今年(2010)9月5日的慶祝深圳特區成立30週年大會上,提出“四民四權”的說法,要求在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前提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而中共總理溫家寶也在包括聯合國大會在內的各種不同場合,一而再、再而三的表達他“政治體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他坦率地指出:“違背人民的意志,最終只會是死路一條”,因此,他推動政改的決心是“風雨無阻,至死方休”!

  西方的民主理論

  從這樣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共的“政治體制改革”可以說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我要強調的是:中共的“體制改革”,必須針對自己的社會和文化條件,設計出一套較為完整的制度,以“宏觀調控,小步前進”的方式,穩紮穩打,逐步落實。切忌盲目躁進,想要“一步到位”,照搬照套西方民主的理論和制度。我要特別強調的是:西方國家的社會科學理論,其實都帶有西方個人主義文化的強烈色彩;非西方國家的現代化,也未必要以“揚棄其文化傳統”做為前提。舉例言之,哈佛大學教授Rawls(1971)所著的《正義論》是政治及相關社會科學領域必讀的經典著作之一,它為歐美民主政治提供了堅強的理論基礎。

  Rawls認為:人們在對有關分配正義的原則達成協議的時候,因為所要達到的原則涉及權益的分配,參加協商的各方一面必須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才能獲致一個普遍的、有效的和終極的原則;一面必須具有健全的理性,才能選擇可以保障自己享有最大限度權益的原則。因此,他以“無知之紗”(veil of ignorance)和“最大限度的最低額規則”(the maximin rule)作為處於“原初地位”中人之理性的兩個主要特徵。

  所謂“無知之紗”是指:在“原初地位”中,人們雖然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然而,他們似乎都被蒙上一層面紗,對自己實際所處的地位一無所知:他們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想知道他在社會中的位置、他的階級地位、他的背景身分,以及與其智慧、能力、財富相關的一切事實。由於大家都處在相同的狀態,沒有人能夠因為其本身的條件而在選擇正義原則的過程中得益或受損,也沒有人能夠設計對其特有之條件特別有利的原則,協議或交易才能獲致公平的結果。

  Rawls將最初狀況中之人的理性稱為“互不關心的理性”(mutually disinterested rationality)。這是一種完全從自己的立場來謀求利益的思維和行動方式。在一個每人都為自己的利益精打細算的情境裡,損害他人必然會遭受到報復。因此,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最理智方法,就是照顧自己的利益,而不要妨礙或損及他人的利益。換言之,他在追求利益並實施其計劃的過程中,必須優先考慮最壞的情境,並且理性地考慮:如何在此情境中追求自己最大限度的利益。Rawls認為:在這種狀況下,最合理的選擇是其最壞的後果比其他選擇的最壞後果要好。此一原則,Rawls稱之為“最大限度的最低額原則”。

  Rawls認為:當參與協商的各方都處於“原初地位”,並蒙上“無知之紗”,而以“互不關心的理性”相互談判時,所獲得的分配法則,是最符合“分配正義”的。問題是:在人們的生活世界裡,真的可以找到這樣的“人”嗎?Rawls固然可以辯稱:他所描述的是一種“理想的人”(ideal person)。可是,在非西方國家裡,我們可能找到這樣的“人”嗎?

  我們不難看出:Rawls所提出的《正義論》不僅是建立在個人主義的預設上,而且是極端自利的個人主義。參與協商的每一個人,都是以獲致個人最大利益的算計作為是非判斷的標準。事實上,這不僅不符合非西方社會“民主議會”運作的現實,而且也不符合大多數西方國家“民主國會”運作的現實。

  本土社會科學理論

  從199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紛紛向市場經濟和民主體制轉型。這些轉型的國家和地區卻出現了一系列民主的挫折,伴隨民主化進程而發展的是族群對立、民族分裂、社會動盪、貪腐未絕、政局不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所謂的“民主亂象”。即使是中共在大陸農村所推動的基層民主,也出現了許多值得警惕的問題,包括:賄選、惡勢力介入、家族勢力影響等等。這些與民主化進程相伴隨的“社會亂象”,其實就是不顧自身的社會文化條件,盲目套用西方理論的結果。

  走筆至此,我們便可以進一步討論:“兩岸智庫”在針對民主議題上可以發揮的功能了。我一向認為:對於大陸而言,台灣可以說是“中華文化現代化的最佳實驗室”。在過去兩岸對立時代,大陸各地的社會科學院,都設有“台灣研究所”,其目的在於蒐集相關資訊,瞭解台灣。在兩岸展開學術及文化方面的密切交流之後,諸如此類的智庫機構,都應當作必要的功能轉化,跟台灣的民間團體合作,成立“兩岸智庫”,汲取台灣的發展經驗,建構各種不同領域的本土社會科學理論,作為制訂未來國家發展方向的參考。

  我要特別強調的是:建構嚴謹的社會科學理論,是近代西方文明所產生出來的一種“知識型”(episteme),是學者以西方的科學哲學作為基礎,經過慎密的辯證性思考所獲致的成果,並非中國人之所長。正因為中國人對這種“知識型”普遍欠缺相應的理解,在五四時期,有所謂的“全盤西化派”,認為要救中國,必須徹底揚棄傳統文化,全面學習西方文化。台灣在國民黨“一黨獨大”的時期,也有所謂的“現代化派”,認為:非西方國家必須經過器物層次、制度層次、以及文化價值層次的現代化,才能夠“脫胎換骨”,揚棄其文化傳統,達到全面“現代化”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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