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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薪不再是農民工主流訴求 勞動爭議案件激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08 10:43:45  


 
  對此,報告建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也有責任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加班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加班的數量、工資標準。除此之外,由於總體來說用人單位掌握著絕大多數證據,執法者和司法者應當充分考慮勞資雙方強弱不對等的現狀。

  2010年9月2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宣判:支持曹家峰及二十餘名農民工狀告北京市衛生防疫技術服務公司,要求支付社會保險賠償金、加班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等的訴狀。

  2010年11月初,這二十幾名農民工集體領到賠償款項合計57萬餘元。據該案件代理律師、北京至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時福茂介紹,“這一案件中對加班費的請求得到支持,體現了勞動爭議案件判決的巨大進步,但在保護期限的確定上,仍有待商榷。”據了解,此案件中在防疫公司工作時間最長、追回各項損失最多的趙海軍,最終討回各項賠償金共計6萬餘元,其中加班費補償一項為10813.8元。

  對於這一判決,時福茂認為相對趙海軍長達10年的“每天加班4個小時以上,休息日還要時刻堅守崗位”的工作量而言,1萬餘元的賠償金仍然偏低。“法院作出這一判決的理由是:儘管趙海軍加班已有10年,但由於前8年已超出訴訟時效,因而法院只支持了最近兩年的訴求。”時福茂說。

  報告顯示,在此次統計的130例案件中,“當事人在解除勞動關係後才提出加班費請求”的案例占總數八成以上。“產生這一現象,源自勞資雙方地位的不平等。絕大部分農民工即使遭遇侵權,為了保住飯碗,也不會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往往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才會就加班費拖欠問題提出要求。”佟麗華說, “但很多當事人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多年,‘回頭算總賬’難免會受到時效限制。”

  據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分別存在對加班費支持1年、2年和依據當事人主張年限的三種做法,在理論和實踐中尚未建立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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