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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正式推出外盤經紀等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2-12 10:55:06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檢查落實。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與客戶之間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予以處理;不同客戶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遵循公平對待的原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總部應當設立獨立的部門,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期貨公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總部的統一管理下對外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應當以期貨公司名義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應當與交易、結算、風險控制、財務、技術等業務人員崗位獨立,職責分離。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派出機構報送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職責。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並重點就防範利益衝突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取得規定資格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或者任用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針對具體情況,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的宣傳,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二)高級管理人員缺位或者業務部門人員低於規定要求;

  (三)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防範利益衝突的管理制度、機制;

  (六)未有效執行防範利益衝突管理制度、機制且處置失當,導致發生重大利益衝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報告、信息信息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謀取不當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出現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對應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基於期貨經紀業務向客戶提供咨詢、培訓等附屬服務的,應當遵守期貨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通過報刊、電視、電台和網絡等公共媒體開展期貨評論、行情分析等信息傳播活動的,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及從業資格,並遵守金融信息傳播相關規定;在開展期貨信息傳播活動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資格條件和監管要求等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 月 日起實施。(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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