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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媒體觀察:日本政府的巨災應急管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5-04 00:17:13  


 
  巨災應急救援體制

  目前,日本逐漸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巨災應急救援體制。具體來看,一是建立廣域(跨地區)救災體系,即各道府縣與市町村關於黃金救災72小時相互廣援協議制定在阪神大地震後有了重大改變,所有的道府縣有簽訂72小時相互廣援協議,90%以上的市町村制定相互廣援協議,基層臨近行政區域相互救援已經普及。二是建立消防應急援助隊體制,消防援助隊體制設置目的,1995年神戶大地震發生,日本全國消防部門緊急臨時成立消防援助隊體制,由於當時消防援助隊救災成效好,因此日本政府正式建立消防援助隊體制。當大規模災害發生時,消防援助體制迅速收集災情後、調度全國先進設備、人力物力資源進入災區進行救災、滅火、救助等行動。三是建立警察應急援助隊救災體制。神戶大地震中,兵庫縣受災超乎預計,由於該區警察應急救援工作包括災害失蹤人口調查、災情情報收集、公眾緊急避難引導、安置、交通管制工作、緊急救援道路、緊急避難道路確保,人力嚴重不足,日本政府建立緊急援助隊體制。四是確立自衛隊救災體制,當大規模地震發生,市町村或都道府縣首長可以直接請求自衛隊協助救災工作,在此次日本大地震中,13時52分,即地震發生6分鐘後,岩手縣知事向自衛隊提出派兵請求,14時1分,自衛隊東北方面航空隊馬上派遣直升機到災區調查災情;14時2分,宮城縣知事向自衛隊東北方面總監提出請求,3分鐘後,航空自衛隊和海上自衛隊3架飛機出動救災。

  主要應急力量間的協調機制

  日本政府為了應對巨災,並使相互協助的必要事項更明確,日本消防廳與防衛廳(現升格為防衛省)間,1996年1月17日簽訂了《大規模災害時消防和自衛隊相互協助的協議》,日本警察廳和防衛廳間則簽訂了《大規模災害時警察和自衛隊相互協助協議》。這也結合了從以前基於《日本消防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促使消防與警察在救災中能夠共同相互支持,並將消防、警察及自衛隊的相互支持體制明確化。這三大力量之間主要開展以下合作。

  首先,互相提供災害情報,開展日常協作演習。除了交換有關大規模災害的情報、關於救援活動情況外,也包括各種有助於完成任務的情報。

  其次,協調在災區和災害救援現場的工作。比如,在災區附近的警察廳和消防廳,為了使災區的救援活動取得更好的效果,調整現場的機構和組織,設置專門的聯絡人員,及時協調和補充擔負的職責和新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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