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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買酒案中案 百萬酒錢涉嫌財務造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5-07 18:26:50  


 
  2010年7月19日,國務院國資委宣布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正式啟動。當月30日,中石化召開會議,宣布啟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到10月份接到上述舉報材料時,這項聲勢浩大的工作已經開展了3個多月。

  是時,中石化責成廣東石油立即整改。魯廣餘安排有關部門,通過做賬將所購名酒轉入廣州石油非油品業務渠道,進行虛假銷售,抽回資金、應付檢查。操作上,魯廣餘聯繫廣州兩家酒業經銷商,將104.8455萬元貨款匯入廣州石油賬戶,廣州石油向其出具賣酒的貨款發票,但並沒把酒賣給這兩家公司。此後,魯廣餘通過朋友聯繫,以高於進價將白酒出售給江蘇、山東等另五家社會單位,由這五家單位給上述兩家酒業經銷商匯款衝賬。

  後來,魯廣餘向總部遞交了自查報告,風波暫時平息。

  2011年4月11日,廣東石油內部舉報人將該事件的確鑿證據公布在了網絡上,輿論嘩然。4月14日,中石化召開專門會議,派出由總部紀檢監察局、人事部、辦公廳和銷售事業部四個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立即趕赴廣東展開調查;並暫停魯廣餘的工作,責令其配合調查,由中石化銷售公司副總經理夏於飛臨時主持廣東石油工作。

  4月15日-19日,調查組在廣東石油通過找相關人員談話、查閱賬目和資料、現場取證等方式,對購買高檔酒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在向中石化黨組作出匯報之後,4月21日-23日,再赴廣東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補充調查。

  整個調查期間,調查組還派人到江蘇、山東和廣東等地進行實地取證,調取收付款憑證、銷售發票等相關證據。歷時11天後,中石化拿出的調查結果,沒有對買酒的百萬公款的財務科目作出說明。

  根據舉報者披露的買酒發票看,廣東石油要求貴州茅台銷售有限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發票。按照會計處理是把酒錢計入了採購成本科目,沒有消費發票,所以不能計入管理費用。如此一來,通過做大成本少繳稅。

  《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行為都屬於偷稅。廣東石油多計成本應該補交多少稅?整個中石化系統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刑法》同時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中石化系統如果都學習廣東石油的消費模式,通過只繳納增值稅的方式將酒買回來用於業務招待,這些涉嫌違法。

  好啦,中石化應該公布廣東石油買酒之後的所有財務處理明細。將計入管理費用的招待費計入到了成本之中,導致成本增加,進一步可以少繳增值稅。這將是涉嫌一個系統的財務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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