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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駕案可視案情變更強制措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5-17 08:55:51  


侯光輝一案是全國首例已宣判的“醉駕入刑”案件。
  中評社北京5月17日電/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級法院下發通知,要求每個法院報送該院所收的頭兩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導案例的形式,發布供各院參考。京華時報報道,對於醉駕案件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可視具體案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發了通知,該通知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常見多發,各院應高度重視,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慎重穩妥。最高人民法院還要求各級法院,在收到案件後,對擬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案件,盡量先向相關部門了解相關的具體案情,通過與檢察機關的溝通了解案件情節的輕重。

  昨天,市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通知,向本市各級法院下發了有關醉駕入刑的具體執行通知。通知稱刑法修正案(八)已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將此犯罪確定為危險駕駛罪。

  市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將所收到的、擬作為犯罪處罰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駕案件,向市高院上報。市高院收到後,再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

  據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報的案件後,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中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將以指導案例的形式進行發布,供各級法院參照試用。

  市高院同時要求各級法院,如果報請的醉駕案件中,存在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可視案件的具體案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保證程序合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北京市法學會顧問陳澤憲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措施。

  ■解讀

  為何“抓了還能放”

  輕罪可取保候審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發的通知中稱,如果上報的醉駕案件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可視案件的具體案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有輿論認為,抓了的人還能放,會不會存在“走後門”、選擇性執法等問題?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北京市法學會顧問陳澤憲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措施,實際上這個權利不是給予某個人的,而是我國法律中保護所有被告人的一條。

  陳澤憲說,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為有罪,因此審判之前解除羈押是保護被告人的權益的一種做法。對犯有輕罪的被告人,允許其在審判前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在保證不逃避偵查、隨傳隨到的情況下,解除羈押回家等候審判。因為醉駕屬於輕罪,因此特意做此規定。這種做法既可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有利於節約國家資源。

  會否影響判決結果

  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決

  對於向上級法院上報案例,有人擔憂會不會因此拖延醉駕案件的醉駕時間,或者判決結果受到上級法院和最高法的幹擾影響。

  對此,陳澤憲表示,基層法院上報案例,並不是由上級法院決定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已經判決的案件上報,最高法從中找到有規律性的、程度有差異的各種情形,為將來的研究作基礎。況且醉駕屬於輕罪,尚沒有達到需要最高法決定刑期的標準。

  在最高法的調研結果和具體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於檢察機關已經起訴過來的案件,能不能給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級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發揮自由裁量權來決定,而不會針對某一個具體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層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無罪,除非判決存在錯誤。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總則中關於“情節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權時有效。

  是否有法律解釋權

  最高法有權出台司法解釋

  有媒體質疑,“醉駕入刑”的法律解釋權最終應該歸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

  對此,陳澤憲稱,不用說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釋權。出台司法解釋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任何一個法律出台後,最高法都要會同最高檢確定罪名,出台與之相適應的文件以利於法律的實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釋,對其中的具體條款作出解釋或規定其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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