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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不是解決南海爭議的唯一依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5-19 00:13:03  


 
  可見,南海斷續綫的誕生遠遠早於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公約》。南海斷續綫作為一個客觀事實存在於世已近100年,官方公布的時間至今已達63年之久,早於《公約》生效時間46年。

  二、從法理角度看,那些認為“《公約》是解決南海爭議唯一的國際法依據”或“解決南海爭議只能依據《公約》”的觀點站不住腳。

  首先,《公約》僅可以解決國家之間的海洋爭端問題,不能被用來解決島嶼領土主權之爭端。《公約》明確指出其宗旨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因此,海洋法的基本常識是,《公約》不能作為解決島嶼主權爭端的法律依據。

  其次,《公約》不能代替國際法。這是因為國際海洋法只是國際法中的一個部門法。《公約》雖然是國際海洋法的一部重要的成文法,甚至可以說是國際海洋法規則的集中體現,但是,《公約》不等於、更不能够簡單地代替國際法。《公約》明確規定:“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因此,《公約》規定的未竟事項,仍然應遵守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

  再次,《公約》只規定了解決爭端的原則、方式和途徑。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爭端問題,《公約》明確規定了沿海國有義務以協議方式來劃分;如果有關國家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可以訴諸《公約》第十五部分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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