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醉駕入刑兩月:公務人員醉駕應否重罰存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0:19:09  


 
入罪標準從簡從繁分歧大

  對於實踐中面臨的定罪量刑的情節問題,與會專家觀點分歧頗大。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祥認為,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完全可以對情節輕微的情形進行從輕量刑。“比如酒後在沒有找到代駕的情況下,只是駕駛了一段距離,也沒有出現事故,就應該認為危害不大,不一定非要認定為犯罪。”

  王志祥同時提出,只要酒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80mg/100ml就構成醉駕,這是值得思考的。這樣雖然實現了執法的統一,但由於根本不考慮駕駛人員的酒精耐受程度差異,很容易導致執法不公平。因此,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能被過分誇大,開車的速度、行車的地點、時間,個人意識情形的程度等都應該綜合考慮。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則持完全不同的看法。阮齊林認為,在危險駕駛案件罪與非罪的標準問題上“宜簡不宜繁”,凡是符合危險駕駛標準的就應認定犯罪。“中國進入汽車社會後,機動車的‘殺傷力’是顯而易見的,其中反映比較強烈的就是酒後駕駛。在這種情況下,將醉駕行為升格為犯罪,對醉酒駕駛司機作出最高6個月拘役的處罰是不過分的。”

  阮齊林認為,作為司法審判來說,既然醉酒駕駛是由行政處罰轉為的刑事處罰,就應該按照交通事故案件的標準來執行,不要另立斟酌的標準,否則將帶來巨大的司法成本的耗費。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後江溯也認為,從立法原意來講,認定醉酒駕駛行為並不考慮情節顯著輕微。而從政策層面分析,目前民眾對醉駕入刑非常期待,在立法已經取得一定成就的情況下,貿然採用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並不是個合理的行為。

完全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至於醉酒駕駛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緩刑,與會專家的觀點比較一致,均表示贊同。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錢葉六認為,當醉駕行為人不存在逃逸等嚴重違法行為,能夠認真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且被認為不存在再犯可能性,以及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時候,完全可以考慮適用緩刑。“這種短期自由刑的負面影響會比較小,體現了國家對其寬大處理,會促使其認真改造。”

  對此,阮齊林也表示,醉駕案件適用緩刑本身沒有什麼問題,被告人獲得緩刑是其權利。而且從刑罰的目的來看,也並不僅僅是要處罰、警告,也是要對被告人進行教育。至於何時可以適用緩刑,則是另外一個問題,還是需要立法來作基礎。如果能夠將民事賠償作為適用緩刑的一個條件,可能會更有利刑事案件簡便快捷的處理。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