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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今起實施 養老險可跨區轉移接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1 17:48:52  


  中評社北京7月1日電/《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一直以來,中國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管轄,呈“碎片化”。7月1日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把這一切統一到一部法律之中,為促進城鄉一體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一】以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是不能轉換的,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如果回鄉從事農業,那麼原先在城市參加的社保不能轉移到農村。

  社保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保障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目前是在省級或省級以下統籌的,通俗地說,就是只能在本省範圍內報銷醫藥費。職工跨省份或地區就業時,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是個難題。

  社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保障三】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長期實施,新一代就業者中獨生子女占很大比例,獨生子女異地就業後父母異地養老看病的情形不斷增加,退休職工醫保關係的跨地區轉移已成為人們呼聲較高的尚待解決的問題。

  社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保障四】上世紀90年代中國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採用的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法,這是一種社會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隨著退休職工人數的快速增長,社保基金經常出現拖欠支付養老金的情況。

  為強化政府責任,《社會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這體現了政府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中的作用,同時也是發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理念的法治保證。

  在近年來推行的新農合、新農保以及新近開始推行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財政的投入占了很大比例。例如,政府為參加新農合的農民每人每年補貼200元,農民自己只須繳費30元。將新農合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標準由去年的人均120元提高到今年的200元,中央財政為此安排了760億元。由於社保法涉及到幾乎每個居民的養老、醫療等重大生計問題,因此是一個複雜細致的社會系統工程,必定存在眾多有待解決的問題。例如,企業職工養老金水平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還有較大差距,而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標準則更低。從紙面上的法律條文到實實在在的民生保障,還需要做許多艱苦細致的工作,也有待於國家經濟實力的進一步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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