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3日電/北京市日前公佈最新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新拆遷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必須先補償後拆遷,開發商不能負責拆遷,這一條例目前已生效執行。
新華社報道,記者從首都之窗政府公報中獲悉,北京市“新拆遷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明確徵收項目補償資金的總額和產權調換房源。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根據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分析人士表示,這意味著進行房屋徵收的主體將是政府部門,開發商不能負責拆遷,“新拆遷條例”明確了補償程序和內容,有利於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