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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徵意見 擾亂公共秩序規定引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11 10:10:21  


 
國際標準無“擾亂公共秩序”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表示,由於“擾亂公共秩序”詞義的開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濫用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給予治安、刑事處罰的借口,如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應對這一概念予以細化。在有關精神障礙患者強制收治的國際標準中,並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這樣的條款。

採用“危險性標準”存在隱患

  曾經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的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認為,草案對非自願住院患者採用的完全是“危險性標準”,即只有當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時,才能強制收治。其實精神病患者中有極端行為的並不多,我國現有1600多萬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險行為”,大部分是胡言亂語、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現在的規定有可能導致這些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

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

>>爭議2

  草案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監護人權力過大易出現惡果

  黃雪濤認為,草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力過大。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

  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嚴重漏洞,現實中也出現惡劣的社會後果。“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陳國明案”都因家庭財產糾紛,當事人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黃雪濤建議,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有權委托監護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訴訟及異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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