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玠教授建議,在國際法問題上,中國可以同美國的介入有如下回應。首先,針對美國迄今還沒有批准1982年簽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可以正告美國,在美國批准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之前,沒有任何權力與別國談論海洋法的問題。
其次,對於ASEAN成員中對南海主權持有主張訴求的當事國(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汶來),中國應指出,雖然它們儘管口口聲聲的提起國際法,但它們對於1982年海洋法公約有關領海、領空、以及專屬經濟區的水域及領空須對外來船隻與航空器開放自由航行權一則,並沒有受到它們國內法所尊重。它們的國內法規定,外來船隻、航空器須要得到它們政府事先的批准方可進入。這種做法,是違背1982年海洋公約的。在它們修改了那些國內法以前,也沒有資格向中國引用1982年的海洋公約。
同時,在“共同開發”的問題上,六家可以雇傭美國公司來開發。這樣也避免了美國從中作梗。同時,熊玠教授還強調,“美國公司只是雇傭的工程公司,I Pay You,但美國不能從中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