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賬 555元車票少扣83元
以555元一張的京滬高鐵北京南站到上海虹橋站的二等座票為例,按照1997年版的退票費收取標準,旅客退票需要損失112元退票手續費(56×2);按2006年版退票標準,退票費為111元(555×20%=111元);根據鐵道部發布的新規,自本月25日起,旅客退票面價格為555元一張的火車票,退票費為27.75元(555×5%=27.75),四舍五入後為28元,較現行規定節省了83元。
進程 “霸王條款”終於低頭
1997年12月1日起,鐵路客運運價規則實行,火車票退票費按照每張車票面額計算,收費標準按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按車票面額每10元收取2元退票費,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鐵道部推行退票費標準屢遭質疑,被公眾斥為“霸王條款”。
2006年1月1日起,鐵道部對火車票退票費進行修改,改為按每張車票面額計算,收費標準為20%(四舍五入到元)。這一調整讓不少網友認為“隔靴搔癢”。
昨天,鐵道部發布消息稱,從9月25日起將火車票退票費從按照票面價格的20%收取改為按5%收取。這意味著旅客退票的損失將從每百元損失20元減少為每百元損失5元。
那些訴訟
2004年11月8日,郝勁鬆以退票時被收取2元退票費且無正式發票為由提起訴訟。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郝勁鬆敗訴。
2006年2月15日,律師李蘇濱退火車票時被收取了20%的退票費。李蘇濱認為,退票費應按《價格法》規定聽證,否則就是“剝奪消費者監督權的違法行為”,於是提起訴訟。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表示,《鐵路法》規定退票費由鐵路主管部門規定,北京鐵路局核收李蘇濱2元退票費並無不妥,故駁回上訴。
2008年3月20日,徐建國持火車票到北京西站辦理退票,被北京鐵路局按票價總額收取了20%的退票手續費,徐建國認為,收取退票費的規定在火車票正反面均未作說明,剝奪了消費者知情權和平等協商權。此案最終撤訴。
2008年5月,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向鐵道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出申請,建議“火車票及相關手續費應聽證”。發改委表示已向有關部門發出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但未有回應。
2011年7月6日,市民褚朝新以555元的價格購買一張京滬高鐵車票,退票費111元,為此,褚朝新委托律師對北京鐵路局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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