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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管外聘6500 執法合法性受質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16 08:59:22  


 
  尚有10%的城市,城管不具執法主體資格

  1996年開始實行的《行政處罰法》明確了相對集中處罰權制度,對行政執法主體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2002年,國務院又對《行政處罰法》所指的可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內涵做出界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作為政府一個部門的內設機構或者下設機構,也不得將某個部門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作為本級政府直接領導的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多年來,北京城管一直是北京市政市容委員會的二級單位,其執法行為明顯不符各項法規。

  在專家看來,在過去的14年中,如果北京城管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以北京城管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就明顯與國務院的要求不符。

  另外,在過去的14年中,北京城管的工作人員並非都是公務員,還包括一部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外聘的協管員。

  按照北京市政協對城管進行調研所撰寫的報告,北京城管除了正式編制7000多人外,還聘用協管員、保安等6500餘名,“他們主要由街鄉招聘並支付薪酬,成分複雜,流動性大,很難管理”。

  如果按照國家法規,並非所有北京城管的工作人員都有資格執法。比如外聘的協管員、保安等人,只能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導,不能沒收小商販的物品。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協管員都實打實地在執法。

  事實上,全國很多省市的城管都曾經或依然存在和北京城管相同的問題。近年來,在各地對城市管理的不斷探索中,已經有不少地方注意到了城管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通過相應的程序將城管納入當地政府的組成部門或直屬機構。據羅亞蒙介紹,到目前為止,全國大概還有10%左右的城市還沒有解決城管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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