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22日電/昨日可說是“馬英九日”,台灣一些電子媒體的版面都是圍繞著馬英九兜轉。實際上,昨日由國民黨中央黨部或馬英九競選辦公室發出的新聞稿,都是具有較高新聞價值者,其餘各類消息的重要性都未能超越之。其中,馬英九、吳敦義在“中選會”開始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申請程序時,“搶頭香”在第一時間進行登記,固然是充分利用馬英九的“現任”優勢,不必像其他參選組別那樣必須具備許多證明文件,尤其是宋楚瑜的副手林瑞雄必須送交已經放棄美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因而佔盡了便宜,是在情理之中。而馬英九為“密會組頭並收受政治獻金”之說正式提告民進黨,則顯得有點意外。因為連馬英九自己也說,是站在“總統”的高度,不宜提告作為“第四權”的《壹週刊》,以免形成“妨礙新聞自由”,因而是留給政治地位較低的嘉義市長黃惠敏提告《壹週刊》;但他提告民進黨及其發言人梁文傑,則是作出了“總統”提告在野黨的先例。
新華澳報今天刊登富權的文章說,就馬英九個人而言,是容不得半點瑕疵,更何況是對他個人道德操守的抹黑。實際上,馬英九在出任“陸委會”特任副主委時,由於兼任發言人,也由於當時有關兩岸關係的新聞都具有轟動性及新鮮度,故各類媒體都頻頻報導他的發言。但每當發現有媒體未能準確地引述他的發言內容,就當即發出要求更正函件。因此,專跑“陸委會”的記者都稱他為“馬更正”。
如果說,馬英九對未能準確報導他的言論的媒體發出“更正稿”,尚算是官媒之間為求新聞報導的準確性而進行的新聞技術操作,因而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馬英九對在野黨及其發言人的不實言論進行提告,則確是罕見。其中最關鍵的原因,就是在於馬英九的政治高度,不宜也不應對一個在野黨及其黨工進行提告,否則就顯得“沒有風度”。正因為如此,民進黨曾經“吃定”了馬英九不會也不敢提告,嗆聲“請‘總統’一定要提告!”
可能正是馬團隊在民進黨的這個態度中,發現了事態並不尋常。這已不是甚麼失實與否的問題,而是以製造選戰奧步著稱的“新潮流戰略之神”邱義仁的一個選戰陰謀,是一系列抹黑動作中的第一步,至少也是“釣魚式陷阱”。如果馬英九是為了維持“風度”而保持沉默,民進黨就會認為馬英九已經吃了啞巴虧,就必然會得吋進尺,持續加碼,向馬英九發動“抹黑”大戰,全面摧毀馬英九所自傲的道德形象。這樣,就在蔡英文與馬英九的形象同質性甚高的背景下,先把馬英九壓下去。倘若馬英九中計,被動地回應民進黨的指控,民進黨就將會放長線釣大魚,有步驟地逐次放出魚餌,步步誘惑馬英九上鉤,從採用移花接木的手法,發放馬英九過去曾經在公開場合與陳盈助接觸的照片,以混淆視線,到加碼指控,找來一些與陳盈助關係密切的人,跳出來予以“證實”,都將會嚴重摧毀馬英九的形象和選情。因此,必須撕破情面,及時予以反擊,將邱義仁的陰謀制止在初出籠階段。
實際上,所謂“馬英九密會組頭”之說,確是疑點重重。
本來,馬英九確是完全以展現“風度”,不與小人計較的,說不好還將得到不少民眾的欣賞和認可,並可令到一些本來並不滿意他的選民,因為受到感動而改變對他的觀感,作出正確的投票抉擇。但是,倘如任由民進黨抹黑,對馬英九的損害將會更大。在兩相權衡之下,馬英九發現其所“得”,完全抵蓋不了遭受算計的所“失”,甚至完全失衡。因此,不能再“保持風度”,畢竟個人形象遭受抹黑事小,而連累國民黨整體選戰利益以至是台海和平卻是大事。
但是,如果循刑事案提告,確實需要考慮幾個問題。首先就是按“大法官會議”第五零九號“釋憲”案”對刑事誹謗的構成要件要求嚴謹,且誹謗必須證明被告出於故意,舉證難度頗高,不一定能告得贏,且刑事案官司曠持日久,初審、二審及終審之間往往判決結果相反,而頻頻發回重審,馬英九須頻頻出庭應訊,有損“總統”形象。而且,媒體的密集報導,即使是對自己有利,也不是什麼好事。而民事侵權官司,侵權的構成要件不若刑事誹謗高,即便只是過失,也可能構成侵權,必須負賠償責任。就以本案為例,只要民進黨在“密會組頭”一事的公開發言顯有過失之處,比如民進黨發言人將《壹週刊》所捏造的“一億元”加碼為“三億元”,即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因此,馬團隊改變政策,循民事方向提告。
即使如此,馬團隊還是小心因應,將民進黨與《壹週刊》分別對待即使明知《壹週刊》是捏造事實,但由於它具有媒體屬性,操作稍為不慎就會誤踏“妨礙新聞自由”陷阱,尤其是馬英九作為最高領導人,一言一行都屬於可評議範疇,因而馬團隊決定馬英九避開《壹週刊》,由政治地位較低的黃慧敏與之周旋,而直接提告民進黨。然而,此宗事件的源頭是在於《壹週刊》,只是提告引述《壹週刊》所刊載不實材料者,而放過謠言的源頭,似是難以服眾。幸好,民進黨發言人有將《壹週刊》所捏造的“一億元”加碼為“三億元”的所為,這就為馬英九自己提告民進黨提供了理據。而馬英九以“個人”名義提告,也避開了執政黨對在野黨“濫用權力”的問題,並也避開了“總統”對平民的“不平等”視覺。但畢竟,馬英九怎麼說也撇不開其“總統”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