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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今日表決 第73條未修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14 09:19:07  


 
  解讀:張千帆表示,按照國際法律慣例,凡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均應當予以排除。

  在我國關於此項法律規定在執行的過程中落實得並不好,包括“刑訊逼供”,警察只有合法行使權力,獲取證據才能成為呈堂證供,不管是物證還是書證,因此對該條中“補正”和“合理解釋”的規定,似乎“留了退路”。

  3.修改決定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對人身進行檢查的偵查措施。

  有的代表建議將“采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改為“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解讀:張千帆稱,“采集”改為“提取”只是措辭的修正,是對偵查措施的進一步規範。

  4.修改決定草案第九十三條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議將“可以”訊問被告人改為“應當”訊問被告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解讀:張千帆表示,最高法關於死刑案件的複核,被告人一直難以參與,“可以”改為“應當”,在對司法機關的要求上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以前在死刑案件複核中,最高法一般只看一審以及二審的案卷,很少聽取被告人本人的陳述。該條的修改,被告人獲得了陳述的機會,這會更加有利於判決的公正客觀。比如刑訊逼供是否存在等等,這對審判的合法性意義非凡。

  5.修改決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條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有的代表提出,應明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解讀:張千帆稱,在刑事案件中國家以及社會到底扮演什麼角色,這是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刑事案件牽扯到公共秩序,並非當事人雙方的事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和解並不應該成為被告人無罪的理由。比如殺人犯,難道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了就判無罪嗎?因而該條的修正意義並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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