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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法制化層面下台灣對兩岸關係看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22 00:47:08  


 
  對此,首先,在兩岸定位議題中,法理的基礎及立基點是相當重要的,這也就是為何自2008 年馬政府執政以來,再三強調必須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只行憲,不“修憲”也不制憲,很清楚,在台灣方面當然依據的是“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作為兩岸交流的法律依據,誠如吳伯雄榮譽主席所說,“兩岸同屬一中的架構是相當重要的,最大的差異點當然還是涉及到一個中國的內涵,對台灣方面來說一國就是“中華民國”,兩個地區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的定義就是‘台、澎、金、馬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大陸地區則是‘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至於大陸方面的依據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相關涉及到維護領土完整之相關法律以及事務性各項法律和領導人談話包括江八點、胡六點及諸多重要談話。

  其次,兩岸定位自法制化,就必須回溯至1992年7月16日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通過,主要表示台灣方面已將對大陸的政策將以成文化、法制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中華民國”的法統為基礎,按照“一國兩區”的架構所制定出來的產物,亦是台灣當局處理兩岸民間交往的法律依據。其調整的動力是因應自從台灣當局開放大陸探親以來,兩岸民間關係迅速發展,由於交流的頻繁,故產生了許多問題,如入出境、經貿、婚姻、繼承等,台灣民眾渴望三通,故形成民間走在政府前面的情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乃是台灣本位思想的落實,也是台灣當局力圖擺脫內外困境,化被動為主動的一種策略。自此之後這部法律就一直存在,也成立“陸委會”等主管機關,而“憲法”的本質也未改變,所以兩岸定位就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通過開始,數十年從未改變,維繫著“一國兩區”的定位模式。馬英九也曾在2005年8月6日對媒體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很明顯定好框架,既非一邊一國,也不是兩個國家,而是“一國兩區”:大陸地區、台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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