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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文廣局原副處長受賄近40萬獲刑5年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13 16:29:09  


  中評社北京4月13日電/利用籌辦第九屆中國藝術節的職務便利,廣州市文廣局副處長私自透漏招標信息,並幫助相關公司順利中標,由此獲得“好處費”近40萬元。據羊城晚報報道,廣州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法規處原副處長李力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案發

  招標信息換來“好處費”

  今年43歲的李力,案發前擔任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法規處副處長。

  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年初至2011年1月,李力利用其擔任廣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處副處長、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法規處副處長,具體負責該局大中型文化設施管理工作,參與籌辦第九屆中國藝術節的職務便利,向掛靠在廣州市東亞技術有限公司等單位承接工程的同案人郭紹益(另案處理)提供了廣州雜技團和廣東省木偶劇院等單位將進行相關工程招標的信息,並從中溝通關係使其公司順利中標。事後,李力先後五次共收受郭紹益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39.498萬元。

  2011年3月19日,李力向越秀區檢察院投案自首。其後,李力的家屬代其向檢察院退繳人民幣40萬元。

  天河區法院認為,李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並全部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減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李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39.498萬元,上繳國庫;作案工具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一張予以沒收。

  上訴

  受賄款中16.5萬屬借款?

  判後,李力上訴稱,郭紹益2011年1月3日轉賬給他的16.5萬元是借款,不是受賄款。辯護人也指出,16.5萬元是李力與郭紹益商定轉給朋友作炒股用,該款項權屬不明,不能認定為受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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