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菲律賓根本無權對黃岩島提出領土主權要求
(一)黃岩島處於菲領土範圍之外
菲領土組成和範圍是由一系列國際條約確定的,其中無一涉及黃岩島,無一將黃岩島納入菲領土範圍。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1900年《美西華盛頓條約》和1930年《英美條約》(簡稱“三條約”)等明確規定了菲領土界限西限以東經118度為界,黃岩島在此範圍之外。1935年菲憲法、1947年美菲一般關係條約、1952年菲美軍事同盟條約、1961年6月17日菲關於領海基線第3046號法令和1968年菲關於領海基線的修正令等都先後重申了三條約的法律效力,再次明文確認了菲領土範圍,菲領海基點和基線均未包括黃岩島。1981年、1984年菲出版的地圖也都將黃岩島標繪在菲領土界限之外。上述事實充分證明,黃岩島處於菲領土範圍之外,根本不是菲領土。
(二)菲在1997年以前從未對中國政府對黃岩島行使主權管轄和開發利用提出過任何異議,並且還多次表示黃岩島在菲領土範圍之外。菲駐德國大使比安弗尼多在其1990年2月5日致德國無線電愛好者迪特的信中,明確表示“據菲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部,黃岩島不在菲領土主權範圍以內”。在1994年10月18日菲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部及1994年11月18日菲業餘無線電協會向美國業餘無線電協會出具的文件中,均確認“菲領土邊界和主權是由1898年12月10日巴黎條約第三款所規定,黃岩島位於菲領土邊界之外”。
(三)菲以黃岩島在菲專屬經濟區範圍之內為由聲稱對該島擁有管轄權並進而提出領土主權要求,是沒有任何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任何法理根據的。
陸地統治海洋是國際海洋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允許沿海國建立200海裡專屬經濟區,但沿海國無權因此而損害他國的固有領土主權。企圖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去改變領土主權歸屬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違反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宗旨和原則,也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菲海洋管轄權範圍應以不損害中國對黃岩島的領土主權為限,更不能以主張自己的海洋管轄權為由而吞並中國領土黃岩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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