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堅守的“收支兩條線”
儘管沒有準確的數字,但社會撫養費徵收總額巨大,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在“收”的方面,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具體操作辦法是全部上繳縣級財政,由縣財政上繳國庫。在“支”的方面,計劃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但在實踐中,地方財政難以保障計生經費的情況並非個案,截留、挪用、擠占社會撫養費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北京市,記者了解到,除了市裡下撥的財政經費,各區縣也有經費支持。以海淀區為例,“近幾年,陸續由區政府出資出台了‘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等多項區級利益導向政策(指計劃生育惠民政策),區領導還多次勉勵我們計生部門要獻計獻策,讓計劃生育家庭享受更多的優惠,區裡對此非常支持。”海淀區計生委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今年,海淀區在原有十多項計劃生育惠民政策的基礎上,又開始執行三項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包括將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幫困範圍從低保家庭擴展到城鄉低收入家庭,幫困標準由每戶1000元提高至5000元;為年滿65周歲的獨生子女特扶家庭父母每年增發養老補貼金(65-74周歲每人每年2000元,75周歲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為基層計生專幹進行一年一次全面健康體檢。這三項政策,海淀區政府每年將投入400餘萬元。
據了解,在一些經濟發達區縣,財政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不成問題,而且對計生資金的財政監察力度相對較大。有些地方實行社會撫養費“票款分離”,即由計生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告知繳款專戶賬號,之後由當事人直接將款交至銀行,基層計生人員對款項不經手。
就在富裕區縣計生辦說自己早已過了“抓大肚子”的時代,開始往“人口服務”角度去“轉型”時,不少貧困地區卻是另一番景象。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司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稅費改革前,鄉鎮統籌費、社會撫養費等預算外資金占整個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60%以上,目前,基層計劃生育部門面臨資金來源減少和支出項目增加的雙重壓力。
“原來主要靠農業稅、農民建房罰款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來維持基層組織的運轉,農業稅減免取消了,現在農民建房罰款也被禁止了,村鎮的經濟來源受到了嚴重影響。”江西省某縣級市審計局工作人員李女士說,有的縣鄉經濟基礎相當薄弱,是“吃飯財政”,甚至還吃不飽,拖欠幹部職工工資。在此情況下,計生工作必要的經費就難以保障。
這就不難理解,儘管國家三令五申要求社會撫養費收支分離,一些地方財政依然按比例返還。比如,山東省規定社會撫養費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計劃生育部門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四川省縣鄉社會撫養費占計劃生育投入的40%~70%;雲南昭通地區將社會撫養費的92%返還基層;深圳市羅湖區在社會撫養費中提取10%作為“生育關懷”專項經費;江蘇省泰州市規定各市(區)提取上年度社會撫養費總額的15%以上用於啟動生育關懷基地項目。
更有甚者,為了多“創收”,調動基層計生人員的積極性,一些縣級政府甚至明文規定,允許鄉鎮、村一級計生專員從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中“提成”。
社會撫養費,究竟應該用在哪兒?“實現對社會、資源、環境的補償,這種說法太空泛,社會撫養費,應該用於整個國家的計劃生育事業,比如生育保險、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幫扶等等。現在中國主要還是以家庭養老為主,解決計劃生育家庭的後顧之憂,需要政府下很大工夫。”湛中樂表示,政府機關有義務公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情況,滿足公民知情權,“不能用來養活某些隊伍,要還社會撫養費制度設計的本來面目。”
湛中樂同時還提出,社會撫養費制度只是一種過渡性措施,從過去強硬的“一胎”政策過渡到自然調節。在實際執行中,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亂象叢生。從長遠看,社會撫養費應當廢止。
在國外、境外超生,罰款嗎?
夫妻雙方均為我國內地居民,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國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戶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留滿18個月的,在適用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國家計生委 |